工会出具意见“不同意辞退”,HR怎么办?

2022-08-08 10:28:58
[ BPO网导读 ] 相信大家知道工会在企业辞退员工过程中的作用,但是如果工会出具了“不同意公司辞退该员工”的意见?我们HR该怎么办呢?是服从工会意见,还是推翻工会意见?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那么现在问题来了,公司工会出具的意见是“不同意公司辞退该员工”,公司的HR遇到此种情况该怎么办呢?是服从公司工会的意见?还是继续辞退该员工?如果继续辞退,是否会造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面我们一起来看一下这个问题,法院是如何判决的?下文中的员工、公司信息均系虚构,非真实的信息。

  本案中,甲有限公司安排李某随公司搬迁至新的办公地点上班,系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李某不服从甲有限公司的管理,在甲有限公司多次催告下,仍拒绝到新的办公地点上班。李某主张其仍在原址“上班”,实际上其已拒绝了甲有限公司的工作安排,脱离了甲有限公司的管理,不能视为为甲有限公司正常提供劳动。

  因此,李某自2016年10月31日至11月15日未到甲有限公司指定的办公地点上班的行为,构成长期旷工,属于严重违纪行为,甲有限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

第四十七条规定:“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Renmin fayuan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

  本案中,甲有限公司已于2016年11月15日将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通知该公司工会,后于2016年11月21日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定程序。李某以工会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为由,主张甲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缺乏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不予采信。

  鉴于李某存在严重违纪行为,甲有限公司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符合法定程序。李某主张甲有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以及2016年11月份工资,于法无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通过此案件,我们HR可以获悉,公司解除合同是必须要通知工会的,至于工会出具什么意见?我们公司必须认真研究,然后再出具书面材料给工会。如果公司工会出具“不同意辞退该员工”的内容,我们公司的HR认真研究该意见即可,这个不是法律强制规定的,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之一。

  公司要辞退员工,我们建议HR劝说公司老板和员工协商一致解除,千万不要单方面出具辞退通知,如果你的公司没有工会,那么肯定是违法解除,如果有工会,那么问题就不会太大。

  本期分享已经将工会的意见作了最极端的分析,也就是工会出具“不同意公司辞退该员工”,如果公司HR遇到此情况,只要按照流程处理即可,对公司解除不会造成太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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