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工伤认定及医疗期待遇汇总

2012-09-19 15:28:56
[ BPO网导读 ] 工伤认定情形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伤认定情形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停工留薪期(医疗期间)待遇
项目
计发基数及标准
支付方式
医疗费
定点医疗机构内、三大目录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总额。
社保支付
康复费
定点康复机构内、符合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总额。
社保支付
工资
停工留薪期间,按原福利待遇标准。
单位支付
福利
护理费用
停工留薪期间,需要护理的。
单位支付
伙食补助
停工留薪住院期间,按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社保支付
交通
经批准到市外就医的,按因公出差标准支付。
社保支付
食宿
假肢辅助器具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国家规定标准的产品。
社保支付
工伤医疗终结后一次性发放待遇
项目
计发基数
计发标准
支付方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本人工资
一级
27个月
社保支付
二级
25个月
三级
23个月
四级
21个月
五级
18个月
六级
16个月
七级
13个月
八级
11个月
九级
9个月
十级
7个月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本人工资
一级
15个月
社保支付(一次性领取待遇才有)
二级
14个月
三级
13个月
四级
12个月
五级
10个月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由社保支付。
六级
8个月
七级
6个月
八级
4个月
九级
2个月
十级
1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本人工资
五级
50个月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单位支付。
六级
40个月
七级
25个月
八级
15个月
九级
8个月
十级
4个月
丧葬补助金
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6个月
社保支付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本市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0
社保支付
工伤医疗终结后定期发放待遇
(定期待遇可按有关规定一次性计发)
项目
计发标准
支付方式
伤残津贴
本人工资
一级
90%
社保支付(如一次性支付,支付10年)
二级
85%
三级
80%
四级
75%
本人工资
五级
70%
劳动关系未终止又无法安排就业,单位支付。
六级
60%
生活护理费
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生活护理一级
60%
社保支付(如一次性支付,支付10年)
生活护理二级
50%
生活护理三级
40%
生活护理四级
30%
抚恤金
职工本人工资
配偶
40%
社保支付(如一次性支付,配偶和父母支付到70岁,子女支付到18岁)
其他亲属
30%
孤儿、孤老在上述基础上增加10%,但总和不得高于职工本人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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