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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营改增试点若干税政作出补充规定
(2)筹建期间固定资产折旧的处理
根据《固定资产》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因此,凡在折旧范围内的固定资产,只要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都应按月提折旧,而不分企业是否处于筹建期间还是处于生产经营期间。
25、问:财政部2007年11月26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第七条关于投资企业对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发生的内部交易损益处理的规定,企业应如何理解?
回答: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权益法)下投资损益的核算将更为复杂,实务中其可操作性值得怀疑。
新准则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权益法)投资损益需进行以下四个方面的调整才能确认:
(1)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会计政策不一致需调整;
(2)投资日被投资单位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对损益的调整;
(3)投资企业与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损益需对损益的调整。(含投资企业通过子公司与其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
(4)投资企业对于首次执行日之前已经持有的对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如存在与该投资相关的股权投资借方差额,还应扣除按原剩余期限直线摊销的股权投资借方差额,确认投资损益。
需引起企业注意的是:《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没有涉及投资企业通过联营企业、合营企业与其他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的内部交易损益是否需要抵销的问题。仅指投资企业直接与联营企业、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以及投资企业通过子公司等同联营企业、合营企业的内部交易损益需要调整。这种调整对于拥有联营企业、合营企业且大量存在这种需要抵销的内部交易损益的某些集团公司而言,其损益的确认将受到相当大的影响。
需引起企业注意的是:第四个方面的损益调整针对的是原准则下联营企业、合营企业新旧衔接后投资企业投资损益的确认问题,而不是新准则实施后投资企业新取得的联营企业与合营企业损益调整问题。由于在新旧衔接时,原准则下尚未摊销完毕的股权投资借方差额作为新的投资成本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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