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地方税制的对策

2023-01-03 14:20:46
[ BPO网导读 ] 我国的税收管理权改革首先要重视加强中央的宏观调控。对于地方政府享有税目、税率调整权和减免税权的地方税,应规定某些限定条件,要求地方政府将拟定调整的征税办法和税收政策报中央批准后

(一)用法律形式规范中央与地方在地方税上的管理权限,对地方税收的立法权、税种的开征权、税率的调控范围、征管制度等重大问题作出规定,为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管理权限的划分提供制度约束和规范
1.我国的税收管理权改革首先要重视加强中央的宏观调控。对于地方政府享有税目、税率调整权和减免税权的地方税,应规定某些限定条件,要求地方政府将拟定调整的征税办法和税收政策报中央批准后,方可实施:对由地方决定立法开征的地方税,中央应有建议权或指导权,乃至最终的否决权。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在扩大地方税收管理权限的同时,把地方税权的运用纳入中央的宏观调控体系,保持全国税收政策和税收制度的基本统一。
2.具体到税收管理权的划分,应采取中央地方兼顾型;中央税和共享税的税收立法权、征收权和管理权完全集中于中央;对全国统一开征,并且对宏观经济影响较大的地方税(如营业税),由中央制定基本法规和实施办法,将部分政策调整权和征收管理权下放给地方:全国统一开征,但对宏观经济影响小,而对本地区经济影响大的地方税,除由中央制定基本法规外,实施办法、政策解释、税目、税率的调整、税收减免和征收管理等权限应赋予地方;对于全国不统一开征,具有明显区域性特点的地方税的立法权、征收权、管理权应全部划归地方;地方政府结合当地资源优势,报经中央批准,可决定开征某些地方性税种。
(二)加快地方税制的改革,构建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地方主体税种
1.统一内外有别的地方税制。如合并对内和对外分别征收的房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制定统一的房产税:改变计税依据,与国际惯例接轨,把按房产原值减除一定比例后的余额计税的办法,改为按评估值计税,以公平税负,减少税收流失;改进税率设计,由中央统一制定幅度比例税率,以适应我国地域辽阔、地区间经济发展差别很大的实际情况,便于地方根据本地实际确定适用税率。
2.调整税收划分方法,短期内可以完善营业税为地方主体税种。对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应划归地方固定收入,使营业税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地方税种。
3.改革一些过时的老税种,尽快对其进行修订,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如城市维护建设税,可以改变其计税依据,扩大征税范围。享受城镇基础设施的单位和个人都应该成为城建税的纳税人,这样才能真正体现“受益与负担相适应的原则”。
4.清理以基金、附加、集资摊派等形式存在的非税收入,规范地方政府的分配行为。通过对政府非税收费的清理,为费税改革奠定坚实的基础,并可将-些具有税收特征的收费项目改为规范的税收,解决目前收费项目混乱,乱收费、乱摊派的问题。如可以将教育费附加改为教育税,将社会保险费改为社会保障税,确保地方税制的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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