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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的规定:
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7号)规定:
五、保险公司销售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及时为购买保险的个人开具fa piao和保单凭证,并在保单凭证上注明税优识别码。
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未获得税优识别码的,其支出金额不得税前扣除。
六、本公告所称税优识别码,是指为确保税收优惠商业健康保险保单的唯一性、真实性和有效性,由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按照“一人一单一码”的原则对投保人进行校验后,下发给保险公司,并在保单凭证上打印的数字识别码。
【预计风险】
企业对未获得税优识别码的商业健康保险在计算税款予以税前扣除,造成多扣费用,使得在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错误适用方法和扣除项目,产生被税务机关加以罚款的税务风险。
【解决方法】
企业应当自行检查自身“管理费用”等成本费用明细账户,判断是否存在多计扣除费用,从而错误代扣代缴税款的税务风险,若是存在,请企业及时进行调整纠正。
【风险点10】员工个人借款长期挂账未扣个税
【风险等级】★★★
【风险描述】
企业账面其他应收款明细科目—员工个人有借款跨年长期挂账一直未收回。对员工个人向企业借款跨年未收回的,应视同员工个人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税,企业未代扣代缴员工个税,员工少缴了个税,企业未履行扣缴义务人职责面临罚款风险。
【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批复江苏省地税局《关于以企业资金为个人购房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中明确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的有关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财产,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
(二)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
二、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48号)第八条规定: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号)第四条规定: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九条规定: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预计风险】
对员工个人向企业借款跨年未收回的,应视同员工个人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税,企业未代扣代缴员工个税,员工少缴了个税,企业未履行扣缴义务人职责面临罚款风险。
【解决方法】
企业每年年末应自查账面有无员工个人借款尚未收回的情况,应及时督促上交或报销,对员工个人借款跨年仍未归还的,应视同员工个人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税,企业进行代扣代缴。
【风险点11】股东借款跨年未收回未扣个税
【风险等级】★★★
【风险描述】
企业纳税年度内个人股东从其企业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企业未代扣代缴股东个税的,员工少缴了个税,企业未履行扣缴义务人职责面临罚款风险。
【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规定: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预计风险】
个人股东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应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20%税率扣缴个人所得税。企业未代扣代缴股东个税的,存在股东个人补缴个税、滞纳金的风险,同时企业未履行扣缴义务人职责面临罚款风险。
【解决方法】
企业应在每年年底疏理往来科目余额,企业的借款在其他应收款长时间挂账,分别不同的款项内容,存在以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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