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50个风险点及解决方案

2023-07-10 09:32:32
[ BPO网导读 ] 与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合作协议的企业,支付给学生实习期间的报酬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产生被税务机关查处并处以加征罚款以及滞纳金的税务风险。



【预计风险】

企业接受个人转让的股票或股份,未按税法规定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存在被补缴个税的风险。

【解决方法】

企业接受个人转让的股票或股份,除转让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免税外,应按税法规定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风险点40】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逃避个税

【风险等级】★★★

【风险描述】

企业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时,通常存在低价转让或0元转让的现象,比如认缴制下实缴注册资本为0,0元转让股权,股权转让收入为0,转让人往往认为不需要缴个税。但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存在被核定转让收入补缴税款的风险。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的规定: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预计风险】

如果自然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存在被核定转让收入补缴税款的风险。

【解决方法】

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净资产核定法、类比法以及其他合理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即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取得股权时的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风险点41】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因未收到转让款未交个税

【风险等级】★★

【风险描述】

企业股东转让股权合同已经生效,并完成工商变更,但股权转让款有时也存在延迟交付或无法收到的情况,转让方因未收到转让款也不申报个税。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的规定:

第二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

第三条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

【预计风险】

企业转让股权,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并申报个税,否则企业存在逃避个税的风险。

【解决方法】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即使未收到款项,扣缴义务人、纳税人也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风险点42】已履行的股权转让协议解除后未缴个税

【风险等级】★★

【风险描述】

企业发生股权转让行为,如果股权转让协议已经履行,受让人已经向转让方支付了股权转让款,并在当地工商部门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在尚未缴付个税的情况下,双方又解除了原股权转让合同并收回转让的股权。很多企业因合同解除认为股权交易未实际发生,也就不缴个税。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第二条规定,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

【预计风险】

如果股权转让协议已经履行,受让人已经向转让方支付了股权转让款,并在当地工商部门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即使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也应缴付前一次转让行为对应的个税,否则存在偷逃个税的风险。

【解决方法】

如果股权转让协议已经履行,受让人已经向转让方支付了股权转让款,并在当地工商部门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即使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也应缴付前一次转让行为对应的个税,如果前次交易已经缴了个税,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



【风险点43】股权转让方收取的违约金收入未缴个税

【风险等级】★

【风险描述】

企业在股权转让过程中,股权成功转让后,转让方因受让方个人未按规定期限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属于因财产转让而产生的收入,转让方往往认为违约金与转让价款没有联系,未能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少缴了个税。

【政策依据】

根据《关于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6号)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股权成功转让后,转让方个人因受让方个人未按规定期限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属于因财产转让而产生的收入。

【预计风险】

转让方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属于因财产转让而产生的收入,转让方如果不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存在被补缴个税的风险。

【解决方法】

转让方个人取得的该违约金应并入财产转让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取得所得的转让方个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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