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万个税申报需规避这七大误区!

2017-03-07 08:17:16
[ BPO网导读 ] 随着2016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期限(3月31日)的临近,笔者发现个别纳税人对这一申报工作,仍然存在着认识上的误区,不仅增加了涉税风险,而且影响了税收诚信度,有必要加以规避。

   随着2016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期限(3月31日)的临近,笔者发现个别纳税人对这一申报工作,仍然存在着认识上的误区,不仅增加了涉税风险,而且影响了税收诚信度,有必要加以规避。
误区一:平时已缴足了税不需要再申报
有人认为,2016年度我每月取得的收入,均已按月、按规定、足额地申报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即使再申报也无税可补;再进行年所得12万以上申报,不就是重复缴税吗?这是错误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第三条规定,本办法规定的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于纳税年度终了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因此,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即使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也需要依法办理年度申报手续。
国税发〔2006〕162号第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不包括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这是税法规定的、唯一不需要进行年度自行申报的情形。这里所说的无住所,并不是狭义地定义为是否有固定居住地点,而是判定是否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等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因此即使派驻海外长期工作的中国公民,仍需办理自行申报纳税。居住满1年,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但对于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临时离境不扣减日数。
自行申报不等于重复缴税。履行年所得12万元自行申报这项义务,本质上可以视为纳税人就上年度所得向税务机关做的一个“声明”,告知税务机关我取得了这些收入,并已经按规定完税。当然,此项申报也起到了拾遗补漏的作用,少缴的税可以补缴,减少了纳税人的涉税风险;多缴的税经税务机关确认可以办理退税、抵税等,也避免了纳税人的损失。
误区二:只有年所得12万元以上才需要自行申报
有人认为,2016年我的年度收入没有达到12万元,所以不需要进行年度申报。这种说法,不一定正确。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4)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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