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需要的5种凭证

2016-08-09 07:23:22
[ BPO网导读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第二十三条对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作出了规定,明确“营改增”后只有五种凭证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哪些凭证允许用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主要有两种方式: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以境内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情况的,由境内代理人按照规定扣缴税款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相应税款,税务机关向境内代理人出具通用缴款书。境内代理人将取得的通用缴款书转交给接受方。接受方从境内代理人取得通用缴款书后,按照该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且在境内没有代理人,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情况的,由接受方按照规定扣缴税款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相应税款,税务机关向接受方出具通用缴款书。接受方从税务机关取得通用缴款书后,按照该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
几点注意事项
(一)从“营改增”试点地区取得的试点实施之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除外),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但有两个例外:一是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由于铁路运输劳务目前尚未纳入应税服务征收增值税,因此仍征收营业税,并使用铁路运输单据。铁路运输单据按照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扣除。二是税务机关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fa piao,新试点规定对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试点小规模纳税人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票,受票方不再按照取得的增值税专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而直接按增值税专票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二)对稽核比对结果为相符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提供稽核比对结果的当月纳税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三)纳税人凭税收缴款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fa piao。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法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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