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需要的5种凭证

2016-08-09 07:23:22
[ BPO网导读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第二十三条对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作出了规定,明确“营改增”后只有五种凭证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哪些凭证允许用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1.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照取得的增值税专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
2.进口农产品,按照取得的海关专缴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
3.购进农产品,按照取得的销售农产品的增值税普通fa piao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4.从农户收购农产品,按照收购单位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fa piao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目前,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是免征增值税的,其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票,只能开具农产品销售fa piao。对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也是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票的,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fa piao。对于零散经营的农户,应由收购单位向农民开具收购fa piao。上述三种凭证也能作为进项税额扣除。
(四)运输费用扣税凭证
接受交通运输劳务,取得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8月1日全面“营改增”后,按照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仅保留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作为扣税凭证并按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8月1日前试点地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增值税专票上按注明的运输费用(含建设基金,下同)金额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按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这点已经取消)。
主要有以下情况:
1.8月1日前“营改增”部分试点规定:从非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交通运输劳务,非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开具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包括由税务机关代开的货物运输专用fa piao),受票方可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8月1日全面“营改增”后,已取消此项规定,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除外),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铁路运输单据按照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扣除。受票方不再按照取得的增值税专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修改为直接按增值税专票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2.从试点地区的小规模纳税人接受交通运输劳务,小规模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票,受票方可按代开增值税专票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3.从试点地区的一般纳税人接受交通运输劳务,按照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适用11%的税率)。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税收缴款书
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应税服务,代扣代缴增值税而取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税收缴款书(以下简称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根据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提供应税服务的,应由代理人或境内接受劳务的试点纳税人作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本实施办法扣缴应税服务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相应税款,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出具通用缴款书。扣缴义务人凭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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