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需要的5种凭证

2016-08-09 07:23:22
[ BPO网导读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第二十三条对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作出了规定,明确“营改增”后只有五种凭证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哪些凭证允许用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第二十三条对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作出了规定,明确“营改增”后只有五种凭证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哪些凭证允许用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自“营改增”试点日起,试点地区增值税扣税凭证由原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增值税专用fa piao、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fa piao、农产品销售fa piao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调整为增值税专用fa piao、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fa piao、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fa piao、农产品销售fa piao、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税收缴款书,新增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税收缴款书,主要用于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应税服务,代扣代缴增值税而发生的抵扣情况。2013年8月1日起财税〔2013〕37号又调整为增值税专用fa piao、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fa piao、农产品销售fa piao、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和税收缴款凭证。
“营改增”后五种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分别是如下五种。
(一)增值税专用fa piao
从货物销售方、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fa piao(包括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fa piao、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fa piao,以下简称增值税专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增值税专票是为加强增值税抵扣管理,根据增值税的特点设计的,供一般纳税人抵扣税款使用的一种fa piao。增值税专票是一般纳税人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扣税凭证,且是目前最主要的一种扣税凭证。增值税专票目前抵扣的期限是自开票之日起180天内进行认证抵扣。
(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在进口货物办理报关进口手续时,纳税人需向海关申报缴纳进口增值税并从海关取得完税证明即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专缴书)。自2013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海关专缴书,需经税务机关稽核比对相符后,其增值税额方能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取得的海关专缴书,应按照国税函〔2009〕617号文件规定,自开具之日起18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逾期未申请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三)农产品收购凭证
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票或者海关专缴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fa piao或者销售fa piao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一般有如下4种情况:


BPO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BPO网”或者“原创”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BPO网所有,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BPO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BPO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产生的任何结果负责。

BPO公众号 BPO公众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