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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汇算清缴应重视业务招待费的纳税调整
以上述票据贴现业务为例,2005年末,税务上应确认的贴现利息收入为18000元,而会计上只确认了贴现利息收入3000元,差额为15000元(贴现资产——利息调整科目的贷方余额),因此2005年应调增应税收入15000元;2006年,税务上不再确认贴现利息收入,而会计上确认的贴现利息收入为15000元,因此2006年应调减应税收入15000元。
问题与建议
对于转贴现业务,笔者认为按照税收受益原则,对来源于客户的贴现利息,应该由贴现银行和转贴现银行按持有期间,分别进行收入确认和缴纳营业税,而对于因转贴现价格波动而产生的利息,则由贴现银行和转贴现银行分别记入“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支”,不再缴纳营业税。这样处理,一是按照税收受益原则,使税收合理性得到加强;二是会计收入与应税收入保持一致,便于企业计算缴纳税款,也方便税务机关对企业应税收入的监督检查。三是有利于鼓励市场公平竞争,促进票据业务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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