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票据贴现业务会计与税法差异分析

2021-08-23 11:06:53
[ BPO网导读 ] 随着新《企业会计准则》、《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相继出台,商业银行的会计处理方法有了很多变化,相应的对商业银行的税收缴纳造成一定影响,票据贴现业务的会计处理就是其中的变化之一。

 随着新《企业会计准则》、《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相继出台,商业银行的会计处理方法有了很多变化,相应的对商业银行的税收缴纳造成一定影响,票据贴现业务的会计处理就是其中的变化之一。本文从新旧准则的差异出发,对商业银行票据贴现业务的会计和税务处理差异进行探讨。
  新旧会计准则的会计核算差异比较
  一般而言,票据贴现指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银行的票据行为,是持票人向银行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新《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实施之前,商业银行对票据贴现业务的核算一般遵循收付实现制的原则,即在收到票据贴息的当期直接计入损益,而按照《商业汇票办法》的规定,票据贴现行为对于贴现息的处理,均是在贴现日支付票据对价时直接从票面金额中扣除。因此,一笔票据贴现业务,主要会计处理仅在贴现日和票据款项收回时反映。例如,某银行2005年11月30日对一笔面值100万元的票据进行贴现,贴现票面利率为月利率3‰,贴现期6个月,则贴现利息=100×3‰×6=1.8(万元)。
  2005年11月30日,银行的会计处理为(单位:元,下同):
  借:贴现——××户 1000000
  贷:活期存款——××户 982000
  利息收入——贴现利息收入——××户 18000。
  2006年5月30日,收回贴现票据款时: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1000000
  贷:贴现——××户 1000000。
  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企业应当以权责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因此,新旧会计准则在账务处理上的区别,关键在于对贴现利息的处理方法不同。主要变化是:银行办理贴现时,按贴现票面金额,借记“贴现资产——面值”,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吸收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贴现资产——利息调整”;资产负债表日,按计算确定的贴现利息收入,借记“贴现资产——利息调整”,贷记“利息收入”科目;贴现票据到期,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吸收存款”等科目,按贴现的票面金额,贷记“贴现资产——面值”,按其差额,贷记“利息收入”科目。存在利息调整金额的,应同时结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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