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上市(新三板)劳务派遣的合规性问题

2019-07-19 09:49:07
[ BPO网导读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六十六条有关劳务派遣员工的使用的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乙方向甲方派遣劳务人员,主要从事车间生产、门卫绿化等工作。
(3)双方权利和义务
甲方
①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②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③甲方有权依法确定劳务人员的工作时间、休假日、各类假期等,如需加班加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费。甲方有权监督乙方为派遣至甲方的劳务人员办理相关社会保险的情况。
④若因甲方生产性停待,自停待之日起甲方将停待派遣人员名单交于乙方,甲方继续支付停待期间员工的保险费和乙方的管理费,并按每人每月600 元的标准支付员工基本生活费,该停待期限支付生活费以三个月为限。
⑤甲方若直接解除或辞退劳务人员(终止劳动关系),须提前10 天通知乙方,甲方如延长劳务派遣期限须征得劳务人员同意后再通知乙方,乙方据此变更相应的劳务派遣协议条款及与劳务人员重新签订劳务协议书。
⑥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乙方
①乙方与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30 日内,按国家有关规定为派遣人员办理各项社会保险手续;
②乙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及国家规定对甲方违法违约、侵害劳务人员权益的行为提出书面建议,情况属实的,甲方应予以改正;
③劳务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引起的劳动争议由乙方依法处理,涉及甲方承担的费用由甲方负责。
④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4)劳务报酬及相关费用的核定与结算
劳动报酬:
①乙方派遣至甲方的劳务人员在试用期的工资和试用期满后月工资以甲方的加盖公章并签字确认后的招工简章为准;双方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用工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甲方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乙方劳务人员的工资。
②甲方支付给劳务人员的工资额应先由乙方员工确认签字后再由乙方员工支付给劳务人员。
社会保险费:
乙方需为派遣至甲方的劳务人员按有关规定投保各项社会保险;由乙方负责为劳务人员办理相关手续,缴费标准按照现行规定执行,保险费用由甲方负担。
乙方管理费:
乙方的管理费按照每月每人 40 元核算。截至 2010 年6 月30 日,发行人共有员工537 人,其中正式员工419 人,劳务派遣员工118 人,采用劳务派遣员工的数量员工总数的21、97%;劳务派遣人员的薪酬支付依照劳务派遣合同由劳务派遣人员确认签字后由发行人按月发放,劳动报酬以招工简章为准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行人已将相关款项交付劳务派遣公司,由其依照劳务派遣合同为劳务派遣人员缴纳养老、医疗、工伤保险。曲周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证明》,证明发行人自能够遵守国家及地方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其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前述各项社会保险费,近三年及一期未发生违反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未曾受到社保部门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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