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签订劳务合同能否否认劳动关系

2017-11-02 15:50:19
[ BPO网导读 ]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首先,主体不同。劳动关系一方是符合劳动年龄并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能力的自然人,另一方是符合劳动法所规定条件的用人单位;而劳务关系不限于自然人与用人单位之间,还可以是单位之间、自然人之间,并且可能是两个主体以上。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首先,主体不同。劳动关系一方是符合劳动年龄并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能力的自然人,另一方是符合劳动法所规定条件的用人单位;而劳务关系不限于自然人与用人单位之间,还可以是单位之间、自然人之间,并且可能是两个主体以上。其次,关系不同。劳动关系中形成的是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指挥与被指挥的人身隶属关系,而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依据双方约定所形成的一种财产关系,不存在人身的隶属性。再次,关系的稳定性不同。劳动关系比较稳定,反映的是一种持续的生产资料、劳动者、劳动对象之间的结合关系,而劳务关系中多为一次性或临时性的工作,一般以完成特定工作为目的。第四,待遇不同。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除了定期得到劳动报酬外还享有劳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各项待遇,如社会保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则一般只涉及劳务费问题,劳务费都是一次性或分期支付,而无社会保险等其他待遇。第五,适用法律不同。劳动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劳动法律政策;而劳务关系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民事法律政策。
在本案中,A公司与赵某之间签订的合同虽名为劳务雇佣合同,并约定不受劳动法律法规调整,但该合同中又约定了赵某应遵守公司规章制度以及受公司考核制度管理等属于劳动关系特点的条款。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赵某在A公司工作,双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A公司每月发放赵某工资,赵某受A公司考勤管理,双方之间存在人身和经济上的隶属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特点,应属于劳动关系。双方签订的劳务雇佣合同其实质应为劳动合同性质。判定用人单位与个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依据以上确认劳动关系的三要素综合认定。即便用人单位与个人签订了劳务合同,也不能以此来否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想利用签订劳务合同来规避劳动法律的行为最终是得不到支持的。(作者单位:北京市门头沟区劳动仲裁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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