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雇“总经理”适用公司法还是劳动法?

2015-02-03 10:26:43
[ BPO网导读 ] 公司高管与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之法律适用,是适用《劳动合同法》,还是适用《公司法》对高级雇员劳动关系的特别规定?


汤晓峰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并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合同条款,如未能达成一致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用人单位虽然在与劳动者协商未果的情况下迟迟未解除劳动合同,但何某也未再向公司提供劳动或就履职进行催告,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和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何某职务被免后显然不应再取得原定的报酬,
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则有义务保障劳动者基本的生存权利和维持一定生活质量的期望。
故本案中仲裁委权衡双方利益后,裁定某贸易公司按照上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何某在这段空白期内的工资是合情合理的。同时何某作为总经理,应在日常公司管理中尽职尽责并承担更多的勤勉义务,在没有证据证明其就未签订劳动合同一事向公司董事会尽到提醒义务的前提下,其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的请求,也不应得到支持。
源自:51labou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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