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暂住人口证件和居住管理办法(试行)》

2016-11-11 07:20:09
[ BPO网导读 ] 《深圳市暂住人口证件和居住管理办法(试行)》(深府〔2005〕125号)同时废止。《深圳市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规定》(深府办〔2015〕18号)在本规定施行前继续有效,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废止。


《条例》规定的正在特区接受全日制中高等学历(职业)教育包括在我市普通高中、中专、技校、职高、高等院校接受的全日制教育。
信息查询
申报义务人可以通过网络或者到居住登记受理点查询其提供居所内非深户籍人员居住登记信息;非深户籍人员可以通过网络或者持本人身份证明材料到居住登记受理点查询本人居住登记相关信息。
居住证持证人可以通过网络或者到居住证受理点查询本人的居住证相关信息。
旧证停办
自2015年6月1日起,公安机关停止办理《深圳市临时居住证》、《深圳市居住证》申领、类型转换、延期、地址改写等业务。
居住登记追溯
《条例》实施后十二个月内,非深户籍人员申办居住证或持有《深圳市居住证》、《深圳市临时居住证》换领新证的,自受理之日前一年内,在我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合管理系统登记的居住信息或者持有有效《深圳市居住证》、《深圳市临时居住证》时间累计满十二个月的,视为在特区办理居住登记记录的居住时间连续满十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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