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暂住人口证件和居住管理办法(试行)》

2016-11-11 07:20:09
[ BPO网导读 ] 《深圳市暂住人口证件和居住管理办法(试行)》(深府〔2005〕125号)同时废止。《深圳市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规定》(深府办〔2015〕18号)在本规定施行前继续有效,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废止。


被注销后再次申领的居住证需要签注的,持证人应当自再次申领的居住证签发之日起每满一年前六十日内申办签注。
3补领、换领及再次申领程序
按照本规定申领的居住证需要补领、换领的,申领人可以携带本人身份证明材料到居住证受理点办理,也可以使用居住证账号通过网络办理。
居住证被注销后需要再次申领的,申领人应当按照居住证申领流程办理。
符合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申领人缴纳居住证工本费,并在申领人缴纳工本费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发放居住证。
补领、换领、再次申领居住证的,申领人可以凭本人身份证明材料到居住证受理点领取,也可以通过邮寄方式领取证件,邮寄费用由申领人承担。
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二年内,持证人需要补领、换领居住证的,应当先办理签注。
4关于居住证代办
居住证代办账号
用人单位、学校代办居住证及签注的,应当到所在地居住证受理点申请居住证代办账号。
   申请居住证代办账号,应当提交用人单位、学校的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材料、承办人员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明材料。材料齐全的,受理点应当及时开通居住证代办账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补齐的内容。
代办居住证
用人单位、学校代办居住证的,应当使用代办账号登陆网上办证系统,通过身份证读卡器读取申领人身份信息,提交系统初核。经系统初核符合办证条件的,由用人单位、学校组织申领人核对、补充本人身份信息及照片等,打印申请表经申领人签名确认,提交系统,系统受理成功后出具代办受理回执。
用人单位、学校凭代办受理回执和经申领人本人签名确认的居住证申请表,到受理点领取代办的居住证。
代办签注
用人单位和学校代办签注的,应当使用居住证代办账号登陆网上办证系统,按系统要求填报持证人有关信息,申请资料完备并提交成功的,系统出具受理回执。
代办居住证及签注的审核
公安机关收到代办居住证申请后,应当及时将待核实信息发送到相关部门核实。各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相关核实信息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工作,并向公安机关反馈核实结果。符合条件的,公安机关即时予以签注;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向用人单位、学校说明理由,由其将审核结果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要求书面答复的,公安机关应当出具书面答复。
5其他相关规定
办证及签注相关条件说明
《条例》规定的在特区参加的社会保险是指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社会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或者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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