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暂住人口证件和居住管理办法(试行)》

2016-11-11 07:20:09
[ BPO网导读 ] 《深圳市暂住人口证件和居住管理办法(试行)》(深府〔2005〕125号)同时废止。《深圳市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规定》(深府办〔2015〕18号)在本规定施行前继续有效,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废止。


第九条 居住登记账号申请成功后,申报义务人可以使用居住登记账号登陆居住登记申报系统,按规定申报居住登记信息或者管理居住登记账号相关信息。
符合《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申报义务人为个人的,可以通过网络直接注册居住登记账号申报居住登记信息。
第十条 申报义务人到居住登记受理点申报居住登记的,应当填写申报表格,经签名确认后,由受理点出具受理回执。
申报义务人第一次申报时,应当按规定出示下列材料:
(一)申报义务人为个人的,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明及拟申报房屋相关材料;
(二)申报义务人为单位的,承办人员应当出示单位及拟申报房屋相关材料、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和承办人员的身份证明材料。
第一款规定的申报表格式样由市公安机关制定。申报义务人可以通过网络下载或者到居住登记受理点领取。
第十一条 符合《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申报义务人应当通过网络申报居住登记。
属于即时申报情形的,申报义务人无需申报非深户籍人员的婚姻状况、文化程度、职业和服务处所、现居住地址、同住非深户籍人员之间的身份关系等信息。
即时申报情形的居住登记管理工作由公安机关负责,具体办法由市公安机关另行规定。
第三章 居住证办理及签注
第十二条 申领人通过网络办理居住证相关业务的,应当先行申请居住证账号。
申领人可以通过网络或者到居住证受理点申请居住证账号。居住证账号开通后,申领人可以通过网络申请办证或者查询办证结果。
申领人开通账号后,可以到居住证受理点提交本人身份证明材料、手机号码进行账号认证。账号经认证后,可以通过网络办理居住证签注、换领、补领、再次申领等业务。
持证人已在居住证受理点提交过本人身份证明材料、手机号码的,可以直接通过网络进行账号认证。
第十三条 通过网络申办居住证的,申领人应当使用居住证账号登陆网上办证系统,按照系统要求填报个人信息,向居住地居住证受理点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完备并提交成功的,系统出具受理回执。
通过网络申办居住证的申领人领取证件时,应当凭本人身份证明材料到其申请时选定的居住证受理点领取。居住证受理点应当核验申领人身份,打印居住证申请表,交申领人核对或者补充相关信息并签名确认后发放证件。
第十四条 到居住证受理点申办居住证的,申领人应当携带本人身份证明材料和近期数码照片图像号,到居住地所在的居住证受理点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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