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关于调整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政策的通知(2015)

2014-12-11 09:48:04
[ BPO网导读 ] 关于调整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政策的通知(2015)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关于调整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政策的通知(2015)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保障全市广大参保单位和职工权益,推动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深入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经市政府第十四届14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调整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缴费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设定最低缴费年限
2015年1月1日起,参保人员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最低缴费年限达到男满30年、女满2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参保单位和参保职工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最低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市本级及各县(市)区职工医保制度实施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或工作年限。实际缴费年限是指我市职工基本医保制度实施后实际参保连续缴费的年限。实际缴费年限含省、市政府批准的实际封闭运行企业和市本级及各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记录的实际参保缴费的年限。各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累计计算2015年1月1日以前的实际缴费年限。
二、调整缴费比例
(一)2016年1月1日起,将参保单位缴费比例由6.5%调整为7%,参保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不变。
(二)2016年1月1日起,将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缴费比例上调0.5%,A档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缴费比例由8.5%调整为9%,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缴费比例由6.5%调整为7%;B档缴费比例由4.5%调整为5%。
三、缴费办法及待遇
(一)本通知执行前参保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的缴费办法及待遇:
1.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随单位参保职工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单位须为职工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方可不再缴费。缴费办法:按原职工医保规定的缴费基数,以7%(2015年为6.5%)为缴费比例缴纳医保费。参保单位可一次性缴纳医保费,也可继续按期缴纳医保费。
3.灵活就业参保人员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本人须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方可不再缴费。缴费办法:按原职工医保规定的缴费基数,A档参保人员以7%(2015年为6.5%)为缴费比例缴纳医保费,B档参保人员以5%(2015年为4.5%)为缴费比例缴纳医保费。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可一次性缴纳医保费,也可继续按期缴纳医保费。
4.享受待遇:参保人员享受88%住院报销比例。随单位参保职工和灵活就业A档参保人员以本人上年度养老金为基数,按4%比例划拨个人账户;B档参保人员不划拨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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