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试行)

2014-12-11 09:44:15
[ BPO网导读 ] 为规范本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行为,保证行政执法行为公平、公正、公开,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行为,保证行政执法行为公平、公正、公开,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执法,是指本自治区内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管理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作出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征收、行政确认以及其他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规定所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统称“行政执法部门”)是指本自治区内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管理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执法人员是指行政执法部门中行使行政执法权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以下统称“相对人”),是指行政执法部门管理的对象,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法定权限、管辖范围和时效内,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四条 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应当保障与行政执法活动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应当将行使行政执法权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向社会公开。
法律、法规规定不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法定的程序和时限内,减少办事环节,提高办事效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优质、高效、便民的服务。
第六条  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执法部门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执法行为。如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必须撤销、变更的,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此造成的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第七条  行政执法部门对其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应当制定贯彻实施方案,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执行。应通过各种途径和各种形式向社会进行宣传。相对人询问行政执法工作中的相关问题,行政执法部门应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给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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