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8年流通领域现代供应链体系建设的通知

2018-06-18 19:55:38
[ BPO网导读 ]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发展现代供应链和加强物流基础设施网络建设的指示精神,加快推动现代供应链体系建设,促进经济发展提质增效降本,实现高质量发展,2018年,财政部、商务部决定开展流通领域现代供应链体系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五)推广绿色技术模式,提高供应链绿色化水平。鼓励企业结合供应链战略进行绿色流程再造,推广使用新能源物流车、仓储设施设备节能技术及绿色智能包装新材料,推广共同配送、单元化载具循环共用等先进模式。探索按配送渠道回收、委托回收、集中回收等社会化回收再利用模式,推动减量包装、可循环包装、环保可降解包装等各种绿色包装技术应用,降低环境负荷和企业成本。

三、中央财政支持重点方向和支持方式

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现代供应链体系建设,主要立足于弥补市场失灵,做好基础性、公共性工作,发挥中央财政资金对社会资本引导作用,支持供应链体系中薄弱环节和关键领域建设。

地方要因地制宜,规范采用财政补助、以奖代补、贷款贴息、购买服务等资金支持方式。要结合供应链跨地域的特点,创新财政政策,对在外地注册法人但在本地有实体,及在本地注册法人但在其他地区建设实体的机构,可在本地申报项目。要结合本地实际,聚焦3-5条供应链,支持供应链上下游企业联合申报,沿每条供应链分别选取2-6家规模大的承担主体,推动城市“结联盟”、企业“结对子”跨区域联动合作,促进“大市场、大流通”发展。要严格资金管理,中央财政资金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办公楼、道路等建设;不得购买非标车辆和用于工作经费;不得支持有金融风险、发展模式不成熟的平台;不得将关联方交易额纳入申报项目总投资;不得将同一集团公司信息平台项目多地重复申报。实施工作应在2020年底前完成,并向商务部、财政部上报绩效评价结果。

四、申报城市条件

申报供应链体系建设应遵循公开、公正、透明和自愿原则,考虑到供应链体系建设对地方经济规模和企业发展基础要求较高,申报城市须有积极性并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属于《商贸物流发展“十三五”规划》中明确的商贸物流节点城市。

(二)2017年GDP超过2500亿元,或者位于国家全面深化改革开放试验区。

(三)前期中央财政支持开展物流标准化、供应链体系建设的城市,尚未完成相关工作的,不纳入2018年支持范围。

根据地方申报情况和评审结果,对确定的城市分类分标准给予相应支持。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级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流通领域现代供应链体系建设工作,加强对实施城市的对口业务指导和检查督导,及时上报工作进度,建设完成后要对城市进行绩效评价。实施城市主管部门是现代供应链体系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加强顶层设计,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科学编制方案,完善管理制度和配套政策,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间节点,保证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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