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助性岗位不得超过10% ,劳务派遣机构面临洗牌

2013-08-14 07:40:45
[ BPO网导读 ] 继7月1日新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人社部上周又对一部旨在规范劳务派遣的部门规章向全社会征求意见。与近年来劳动法规制定所秉持的精神一致,这部《劳务派遣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的重心明显偏向于劳动者权益保护而非劳务派遣行业的发展。

继7月1日新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人社部上周又对一部旨在规范劳务派遣的部门规章向全社会征求意见。与近年来劳动法规制定所秉持的精神一致,这部《劳务派遣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的重心明显偏向于劳动者权益保护而非劳务派遣行业的发展。
意见征求稿对新劳动合同法中劳务派遣法条进行了细化并制定了操作性的细则。针对现实中劳务派遣中出现的滥用,同工不同酬、社保福利差异、异地派遣等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现象做了严格规范。
一位了解内情的人士向《第一财经日报》记者透露,虽然劳务派遣自2008年在法律上已有合法地位,但并非决策者“喜爱”的用工方式。加上近年来劳务派遣乱象横生,此次修正案立法试图通过大幅提高门槛等多方面的限制来缩减该行业规模,鼓励企业同劳动者签订直接用工合同。
然而,采用劳务派遣是企业简化人力资源管理和降低人工成本所做出的选择,国有大型垄断企业,大型外企民企,包括高校等事业单位均是劳务派遣的主战场。在劳动力供大于求和企业需求的双重压力之下,以行政介入和数量控制为核心的法条在现实执行中能否达到立法者的初衷仍然是个未知数。
长期研究劳务派遣相关法律的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教授程延园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从严规范派遣用工的意义在于从制度上消除身份不同所带来的歧视,有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劳务派遣行业则面临着新一轮的洗牌。
辅助性岗位不得超过10%
新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岗位上实施。
征求意见稿在对“三性”做了具体界定的同时,还专门对于辅助性岗位做出了数量限制。第五条规定:“用工单位在辅助性岗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用工总量的10%.”
征求意见稿指出,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用工单位的辅助性岗位由用工单位根据所处行业和业务特点,提出拟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辅助性岗位列表,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共同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接受监督。
由于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的辅助性岗位千差万别,征求意见稿规定辅助性岗位确定标准是为了防止企业随意滥用辅助性岗位。
劳务派遣的特点是“用人的不雇人,雇人的不用人”,该制度起源于上世纪70年代末,最早用于规范外企在华的用工方式。上世纪90年代地方政府为了安置下岗职工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纷纷成立劳务派遣机构,2000年后随着市场化步伐的加快,诸多用工单位出于用工弹性的考虑开始大量使用劳务派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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