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外包业务协议》的行为系恶意规避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的认定无效

2021-06-30 08:12:28
[ BPO网导读 ] 目前,有部分企业为了规避劳动合同法上的义务,常常采用签订承包合同、承揽协议、劳务合同等方式试图否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此种情况下,不能仅仅依据书面合同的名称就否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构成劳动关系,认定陈某与软件公司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量:

案情介绍
2020年3月,某软件公司发布招聘信息,载明:招聘档案管理岗位,从事档案的整理、分类、录入/校对、扫描、质检、装订等工作;实行计件考核、按劳取酬,多劳多得,平均月薪3000-5500元;享有午餐补助。陈某获悉招聘信息后投递了简历并参加面试。2020年3月20日,某软件公司向陈某发送了《录用通知》,明确聘用陈某至该公司档案管理岗位工作。
2020年3月23日,陈某报到。同日,双方签订《个体户外包业务协议》一份,约定:该软件公司将数字化项目部分档案整理、数字化工作岗位作为业务外包给陈某;采用分工种,按单价组合成总价的形式,以包税、包工、包食宿方式承包,陈某作为个体工商户,自行缴纳社保;该软件公司按照协议附件《个体户外包业务计件标准》的承包单价,根据承包的具体工种,按单价组合成总价进行结算。
陈某须主动遵守总经办和班组长的工作安排;软件公司有权发布工作现场管理规范,明确上下班时间、现场纪律及作业规范要求,陈某须同软件公司其他员工共同遵守;陈某在承担业务外包项目现场,必须以软件公司员工身份开展工作……《个体户外包业务协议》另通过附件《个体户外包业务计件标准》列明了各类型工种的计价标准。
2020年3月23日起至2020年6月20日止,陈某在软件公司指定地点进行扫描、录入、装订等工作,并通过钉钉软件进行考勤。软件公司依据《个体户外包业务计件标准》,根据原告的工作量、出勤和出差情况,向陈某支付了报酬,报酬除计件工资外还包含饭贴、出差补贴、全勤奖。
2020年6月28日,陈某以软件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书面提出自6月30日起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2020年7月6日,陈某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20年7月14日收到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后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补发原告3月23日至5月31日的工资、支付原告2020年6月工资以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截至庭审时,陈某并未办理任何个体户登记手续。
雨花台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江苏某软件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某工资3285.24元;被告江苏某软件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某经济补偿1010元。
法官说法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侯甜
目前,有部分企业为了规避劳动合同法上的义务,常常采用签订承包合同、承揽协议、劳务合同等方式试图否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此种情况下,不能仅仅依据书面合同的名称就否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构成劳动关系,认定陈某与软件公司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量: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本案中,陈某是适龄劳动者,某软件公司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双方主体适格。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即双方是否本着建立劳动关系的目的进行了招聘、应聘、录用工作。本案中,软件公司以招聘劳动者的意思发布了招聘信息,陈某以成为该软件公司员工为目的参加了面试并入职,双方系以建立劳动关系为目的进行了招聘、面试、录用活动,双方之间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
三、劳动者是否受用人单位各项规章制度的约束,是否需要服从用人单位的人事管理;即是否需要考勤、是否接受考核、是否领取各项员工福利待遇。本案中,双方所签协议虽名为外包业务协议,但明确约定了原告须受被告的工作安排、遵守被告的上下班时间和劳动纪律、对外以被告员工身份开展工作等劳动者需要履行的义务。陈某在职期间,也实际按劳动关系接受软件公司的考勤和考核管理,软件公司为陈某发放了全勤奖、出差补贴和饭补。
据此,法院认为,软件公司在招用陈某后与陈某签订《个体户外包业务协议》的行为系恶意规避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陈某与江苏某软件公司自2020年3月23日起建立了劳动关系,软件公司应当履行用人单位义务,并据此支持了陈某的工资差额和经济补偿金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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