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劳务派遣用工四大热点变化

2022-05-23 09:01:25
[ BPO网导读 ] 日前,上海人社局《关于规范本市劳务派遣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及《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规范劳务派遣工作的通知》出炉,此姊妹文件被业界称之为上海版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变化4:首次确定“真、假外包”界限
《暂行规定》实施后,很多企业将“派遣”转“外包”,以规避相关法律的约束。但对于“派遣”和“外包”的区别即“真假外包”如何识别,《暂行规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件均未明确,本次《若干意见》指明“参照直接管理和间接管理的原则合理确定管理界限”,对假外包的核心考量指标是发包单位是否对外包员工行使直接劳动管理权,如果发包单位直接对外包员工进行考勤、考核、奖惩、适用规章制度等,将可能被界定为“虚假外包”。如果界定为虚假外包,则将按照《暂行规定》规定的非法劳务派遣来进行来规制。
[热门问题Q&A]
1.如何确定辅助性岗位?
用工单位要按照规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适用劳务派遣用工的辅助性岗位范围,并在单位内公示。用工单位未按规定确定辅助性岗位范围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用工单位逾期未整改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2.派遣员工发生工伤怎么办?
派遣员工在本市用工单位发生事故伤害的,由劳务派遣单位或者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向注册地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承担申请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申领工伤保险待遇等工伤保险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并按国家和本市工伤保险规定承担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及浮动费率等工伤保险责任。
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未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由本市用工单位向注册地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按国家和本市工伤保险规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发生工伤的派遣员工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被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的,用工单位应当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结清该员工依法享有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该员工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劳务派遣单位按规定分别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劳务派遣单位对用工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跨地区劳务派遣工社会保险怎么交?
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市派遣员工的,应当按照本市标准,在本市为派遣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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