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和方法的处理程序以及时效问题

2022-12-29 08:38:27
[ BPO网导读 ] 导读:劳动纠纷法律知识为您提供何为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劳动争议的时效以及处理劳动争议的开庭程序等,并有专业劳动纠纷律师为你提供劳动争议问题的法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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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顾名思义,就是劳动时发生的分歧。它还牵涉到劳动合同内容以及劳动条件等各方面的问题。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首先来看一案例
问题:关于在合同期内,向公司提出辞职的问题
签两年合同,现在满一年,不想干了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现已提前30天向公司提交辞职申请,该辞职申请是通过公司内部交流软件发给人力资源总监(已拍照留证),辞信写得诚恳坚决并表示在一个月内配合交接好所有工作及辞职手续。现在问题是公司缺人,领导至今没有批复,这样的情况我是否能顺利离职?补充:1、刚进公司就被迫写了个放弃社保申请(不敢不写大家都写了),说是以后要办的话再申请,但一年了也未给办社保。2、转正后本来是签了一年的合同,但是过了两月人力要求重新签合同,莫名其妙的合同变成两年,然后把原来一年的合同给换下来了。(不敢不签大家都签了)3、现在仔细看了合同里的最后双方约定里补充的其中一条:在合同期限内,乙方提出辞职,若未与甲方达成共识,则乙方应依照培训协议向甲方支付赔偿金。给甲方未完成项目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谓培训协议不太清楚)请律师指点,感激不尽!
答案:放弃社保申请不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不受法律保护,你可以直接辞职,并要求单位补交社保,也可以直接提起仲裁,并要求单位支付一个月的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说到底,就是在仲裁或法院庭审中单位出示你写的放弃社保申请也不能获得支持,所以你放心直接离职,同时也可以拿到经济补偿金的。
一、何为劳动争议?
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因劳动的权利与义务发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又称劳动纠纷。其中有的属于既定权利的争议,即因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既定内容而发生的争议;有的属于要求新的权利而出现的争议,是因制定或变更劳动条件而发生的争议。
二、劳动争议的分类
劳动争议按照不同的标准,可划分为以下几种:
1.按照劳动争议当事人人数多少的不同,可分为个人劳动争议和集体劳动争议。
个人劳动争议是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集体劳动争议足指劳动者一方当事人在3人以上,有共同理山的劳动争议。
2.按照劳动争议的内容,可分为: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囚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因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等。
3.按照当事人国籍的不同,可分为国内劳动争议与涉外劳动争议。国内劳动争议是指我国的用人单位与具有我国国籍的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涉外劳动争议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劳动争议,包括我国在国()外设立的机构与我国派往该机构工作的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外商投资企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发生劳动争议后我们该怎么办呢?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是什么?
三、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程序
我国目前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可以用一调一裁两审来概括,即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除先进行协商外,可以申请劳动调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意调解的,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诉讼程序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实行两审终审制。一调一裁两审的制度将仲裁作为诉讼的一个前置程序,不经仲裁,当事人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立法过程中,有的意见建议将这种仲裁前置的程序,修改为或裁或审,即由当事人选择,仲裁或者诉讼,不再将仲裁作为必经程序,由于减少了一个必经仲裁程序环节,可以解决劳动争议处理时间长的问题。经过立法机关反复研究认为,现行的一调一裁两审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经过二十多年的实践,已经被社会所接受,能够充分发挥调解和仲裁的作用,使劳动争议尽可能在比较平和的气氛中得到解决,尽量减少打官司。同时,也有利于劳动争议在最初阶段予以化解,也就不存在周期长的问题了。此外,劳动合同与民事合同不同,劳动合同法确立了由政府、工会、企业建立的三方协调机制,劳动行政部门作为政府的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当事人履行义务,有责任在劳动争议的处理过程中发挥作用,这也是一些国家的通行做法。为了快速处理劳动争议,解决劳动争议处理周期过长的问题,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一调一裁两审体制进行重大变革,实行对涉及金额不大的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养老金或者赔偿金的争议,以及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一裁终局的制度,对这部分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为终局裁决,使劳动纠纷终止于仲裁环节,不再走完全过程,有效解决周期长的问题,真正降低劳动者的维权成本。
()申请调解
劳动争议的调解是指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劝导当事人化解矛盾,自愿就争议事项达成协议,使劳动争议及时得到解决的一种活动。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劳动调解组织包括:一是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二是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三是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这里要指出的是,调解程序也是一个自愿程序,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果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没有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了着重调解的原则,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强化了调解原则,体现在:一是扩大了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范围。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仅限于企业内部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者与企业发生劳动争议,只能到企业内部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除了企业内部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外,还增加规定了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和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都可以作为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到企业内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调解职能的组织中的任何一个申请调解,从而拓宽了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的渠道,同时也进一步加强了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建设,使各种调解组织充分发挥作用。二是对劳动争议调解程序作了细化规定。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对劳动争议调解的程序只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此基础上,对劳动争议的调解程序作了更加具体的规定,包括劳动争议调解的申请、劳动争议调解的具体要求、劳动调解期限和调解协议的履行,特别是规定了对涉及金钱给付争议的支付令制度,这些都进一步强化了调解程序,从而有利于劳动争议在平和的气氛中得以解决。三是明确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劳动法没有明确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进行调解。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为了强化重在调解的原则,把调解作为仲裁庭必须做的一项工作,调解是作出仲裁裁决前的必经程序。
()申请仲裁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也称作公断,是指争议双方在同一问题上无法取得一致时,由无利害关系的第三者居中作出裁决的活动。仲裁主要分为对经济纠纷的经济仲裁和对劳动争议的劳动仲裁。劳动仲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劳动争议当事人争议的事项,根据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的规定,依法作出裁决,从而解决劳动争议的一项劳动法律制度。劳动仲裁不同于仲裁法规定的一般经济纠纷的仲裁,其不同点在于:(1)申请程序不同。一般经济纠纷的仲裁,要求双方当事人在事先或事后达成仲裁协议,然后才能据此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而劳动争议的仲裁,则不要求当事人事先或事后达成仲裁协议,只要当事人一方提出申请,有关的仲裁机构即可受理。 (2)仲裁机构设置不同。仲裁法规定的仲裁机构,主要在直辖市、省会城市及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设置,主要是在省、自治区的市、县设立,或者直辖市的区、县设立。(3)裁决的效力不同。仲裁法规定一般经济纠纷的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即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几类特殊劳动争议外,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此可见,劳动争议的裁决一般不是终局的,法律规定仲裁这一程序,主要是考虑到这类纠纷的处理专业性较强,由一些熟悉这方面业务的人员来处理效果比较好,有利于快速、高效地解决纠纷,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法院的诉讼压力,节约了审判资源。
与诉讼相比,劳动仲裁法律制度具有一定的优越性,包括:一是快捷。快捷是指用仲裁的方法解决争议,程序简便,时间比较短。劳动争议需要快速处理,当事人一般都不愿意在纠纷处理上花费很长时间和很多精力,仲裁正好适应了这一要求。二是专业性强。参加仲裁的仲裁员是来自劳动和法律方面的专家,具有处理劳动争议的丰富经验,有利于提高仲裁办案质量。但是,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仲裁机构不能强制执行,只能由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里的本法除另有规定的外是指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一裁终局的情形。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对于上述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决,劳动者不服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用人单位一方不服的,需要先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后,用人单位可以就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没有对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程序进行具体规定。在立法的过程中,是否要将审判程序规定在这部法律中,存在着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劳动争议处理应当是一个完整的过程,包括调解、仲裁和诉讼三个环节,如果只规定调解和仲裁两个环节,则从法律制度上是不完整的,同时也不利于解决目前裁审制度中由于仲裁和审判依据不同而导致的不衔接的间题。建议增加规定审判的程序,同时将法的名称改为劳动争议处理法。另一种意见认为,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确包括调解、仲裁和诉讼三个环节,但是诉讼是一项统一的制度,要遵守民事诉讼法的统一规定。按照现行的体制,人民法院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审判和执行都是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根据实践需要可以考虑在适当的时机修改民事诉讼法,对劳动争议案件的特殊诉讼程序作出规定,这样做有利于维护诉讼制度的统一。经过认真研究,立法机关采纳了后一种意见,从维护诉讼制度统一的原则出发,没有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对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程序作具体规定,与此相适应,法的名称也确定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有一种特殊的劳动争议叫双重劳动关系的争议,下面告诉您怎样解决这方面的争议?
四、怎样处理双重劳动关系的争议?
如今,在许多地方,企业职工人数已成了一个不易说清的问题。因为名册上的人并非都在单位干活挣钱,其中不少人只是将名字挂在企业,人则远走高飞赚大钱,给企业留下了负担和累赘,形成了双重劳动关系,造成企业劳动管理的混乱,就其原因是:
其一双重劳动关系来源"统包统配"就业制度的后遗证。
长期以来,传统的"统包统配"就业制度形成的人浮于事以及劳动力流动上的"死水一潭"局面,是新形势下产生双重劳动关系现象的深刻历史背景。由于进入单位必须由国家分配,进入企业的人员又流不动,使相当一部分职工把劳动关系挂在企 业,而人却以"停薪留职""挂名""外借"等形式离开企业;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以来,又以"两不找""外出劳务""放长假""请长病假"等多种方 式离开企业,到社会上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生产经营劳动,把关系留在企业,让企业给他们承担社会义务,成为企业的累赘。"统包统配"就业制度的后遗症是出现双重劳动关系的主要来源。
其二双重劳动关系的产生是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的不健全。
《劳动法》实施已达四年之久,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在一些企业中还被挤在门外,一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始终沿用计划经济时期的劳动管理模式,使用行政的手段管理企业、管理职工,远不能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瞬息万变形势。在企业的劳动管理上出现了"两不找""挂名""放长假"现象,看上去这部分职工不拿企业的工资,减少了企业负担,实际上并没有减轻。企业还要为其缴养老保险费和各项社会负担的费用。一些企业领导在认识上、手段上、管理上都不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不能运用劳动合同制度加强对职工的管理,使双重劳动关系不断产生和蔓延。
其三双重劳动关系的出现是劳动保险制度步伐的不适应
目前,职工不愿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最大担心,是怕失去原来企业所享有的社会劳动保险待遇。当前,我国社会劳动保险仅限于国有集体企业的状况,确实令职工担忧。私营企业养老保险刚刚起步,职工多数还持不信任态度,而乡镇企业的劳动保险还无法规保障,这样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劳动制度改革的保险制度,是出现双重劳动关系的主要因素。
双重劳动关系的出现,应当说,在劳动力市场萌芽之初,这类由职工群众自己创造出来的"就业"形式,对打破僵化的劳动管理体制起到过积极的作用。但是带来的副效应也是不可低估的。
其一,不利于再就业工程的实施。
国有企业改革在按照"鼓励兼并、规范破产、下岗分流、减员增效"方针的实施过程中,由于旧制度不能彻底打破,使得一部分下岗职工眼睛盯着"两不找""放 长假"等隐性就业的职工,不肯下岗分流、也想拿着一份下岗工资再去找一份隐性就业的工作。给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和给下岗职工再就业带来了难度,这样不仅影响了企业"鼓励兼并、规范破产、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制度的改革进程,同时也影响了再就业工程的实施。
其二,不利于劳动力市场机制的建立。目前,企业在用工上存在四个方面的问题:首先,招用工人不进入劳动力市场,私招乱雇。使政府对劳动力市场失去调控能力,扰乱了劳动力市场的秩序。其次,招用具有企业相同素质的下岗职工不给办理录用手续,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给相同的劳动报酬,不参加社会劳动保险,使下岗职工应有的权利得不到享受。第三,招用工人乱贴广告,夸大其辞,名不符实,影响下岗职工再就业,埋藏着大量的劳动纠纷。第四,不按政府宏观调控招收劳动力。企业大量使用廉价劳动力,有的企业还歧视性用工,把下岗职工拒之门外。使正在发育的劳动力市场得不到壮大,造成社会不安定因素。
其三,不利于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大量的隐性就业挤占了下岗职工再就业岗位,一些职工与原单位维系着劳动关系,又在亲朋好友处找到一份合适的工作,也不愿意将其劳动关系转入新单位,出现了一些开着轿车、提着手机、穿着高档服装的双重关系的劳动者到原企业领生活费或下岗工资的怪现象,使真正应再就业的下岗职工难以实现再就业。
其四,不利于劳动保险制度的实施。据劳动保险部门反映,这部分有双重劳动关系的劳动保险费收缴难。挂名企业认为,他们不为企业尽义务,企业为什么要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职工现在企业认为,他们是通过各种渠道进入企业,已发给的工资中含养保险费,不可能为他们再投保。这部分人中的劳动保险暂无着落,因此而潜伏着大量的劳动争议,使保险制度得不到落实。
这种种情况出现,不仅严重干扰在职职工生产和工作积极性,也给企业劳动管理工作带来极大困难,总而言是利少弊多。笔者认为,各级政府和劳动部门,应依照《劳动法》的规定,取消不合法的双重劳动关系,制订措施,采取以下对策:
其一停止办理职工"停薪留职"手续。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当职工找到新的职业,一律使用解除劳动合同的形式,不得办理停薪留职手续。对原已办理停薪留职的职工要分别清理,职工个要求停薪留职的,一律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因企业原因 停薪留职的,可以继续履行协议,协议期满必须终止。凡协议期限超出2000年的,必须在199912月底终止。
其二不得再为职工办理"挂名"手续。凡是已在企业办理过姓名手续的职工必须在清理后及时全部解除挂靠关系。今后,任何企业不准为职工办理挂靠手续。
其三解决好"两不找"职工劳动关系。要解决"两不找"问题,首先,属于企业原因的要考虑安排职工上岗,无岗位的要将职工转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符合内退条件的,要签订内退协议办理内退手续。其次,属于职工个人原因的"两不找"人员,要及时解除劳动关系。
其四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内部离岗退养的规定。
其五企业确需减员的,男职工满55周岁,女职工满45周岁的方可办理关于内部离岗退养的手续。凡不符合上列规定的职工,必须按下岗职工处理,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五、严格执行国家对职工"医疗期"规定。对长期养病人员要严格执行医疗期规定,企业必须建立医疗期台帐。对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工作的,要按规定办理解除手续。对以病假为由,在社会上从事就业活动的职工,要及时解除劳动合同。
其六加强对学习、培训人员的管理。对长期在外学习、培训人员、属于企业委派的要签订协议,非委派在外长期学习、培训的职工又不能回企业工作的,要解除劳动合同。
其七彻底清理外出劳务人员。属单位委派外出劳务人员,可由企业帮助转移工作单位,凡私自外出劳务人员一律按规定程序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其八取消"外借"建立合理流动制度。企业借出人员,企业有权收回,对收不回来的职工属工作原因,企业应帮助办好流动手续。属于职工自己不愿归队的,要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借用外单位职工,有条件的应主动替职工办理转移手续,不能转移的要及时退回原单位。
其九绝不允许企业给职工"放长假"。停产半停产企业对劳动合同期满的职工不得放长假,应向职工说明情况,终止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期限未满职工应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对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企业同意,可按规定办理。
其十各级政府还应制定用工制约措施。对不按上述情况用工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要制订处罚条件,对执行好的要实行奖励制度。
各种案件的处理都有一定的时效,劳动争议当然也不例外。
五、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时效
劳动争议案件的时效是指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和劳动争议的诉讼时效。超过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时效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胜诉权丧失。
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时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六十天,是指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劳动合同权利被侵犯之日算至以后的六十日(不含因不可抗力而中断的期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仲裁裁决的生效日为当事人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第十五日的次日,也是劳动争议案件诉讼的胜诉权丧失之日。
劳动争议诉讼案件的提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缺一不可)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六十日内(不含不可抗力而中断的期间)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
二、不服或者部分不服劳动仲裁裁决;
三、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即仲裁裁决生效日之前)
由此,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必经劳动争议仲裁,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时效与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时效的关系是: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时效是指具备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的当事人,必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六十日期限内提起仲裁,否则,依法律规定消灭其中申请仲裁的权利的时效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时效是指有能力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当事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劳动争议诉讼,否则仲裁裁决生效,依法律规定丧失申请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合法权利的时效规定。
由此,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案件的必须的前置程序,超过劳动争议案件仲裁的时效规定,提起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必丧失胜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劳动法对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有规定的,劳动争议案件就适用该规定的行使权利的法定期间。不难看出,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时效包含劳动争议案件仲裁时效期间内,绝不是两个互不相干的时效规定。
发生劳动争议了该向哪个部门求助呢?它的处理程序是什么呢?免费法律咨询编辑将在以下内容里向您介绍。
六、劳动争议处理机构
根据《劳动法》和《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我国目前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有三种: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
一、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在本单位内部设立的机构,是专门处理与本单位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争议的群众性组织。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1、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推举产生);
2、用人单位代表(由厂长或经理指定);
3、用人单位工会代表组成(由用人单位工会委员会指定)。 用人单位的代表不能超过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委员会。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企业,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由企业代表与职工代表协商决定。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机构。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设立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本辖区内发生的劳动争议。设区的市、市辖区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由省、自治人民政府规定 .各级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工会的代表、政府指定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代表组成,主任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
三、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也担负着处理劳动争议的任务。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符、进行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负责受理
七、劳动争议处理开庭程序
仲裁庭开庭审理,可以根据案情选择以下程序:
1、由书记员查明双方当事人、代理人及有关人员是否到庭,宣布仲裁庭纪律;
2、首席仲裁员宣布开庭,宣布仲裁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的申诉、申辩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并宣布案由;
3、听取申诉人的申诉和被诉人的答辩;
4、仲裁员以询问方式,对需要进一步了解的问题进行当庭调查,并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5、根据当事人的意见,当庭再行调解;
6、不宜进行调解或调解达不成协议时,应及时休庭合议并做出裁决;
7、仲裁庭复庭,宣布仲裁裁决;
8、对仲裁庭难做结论或需提交仲裁委员会决定的疑难案件,仲裁庭应当宣布延期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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