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征即退税款是不征税收入还是免税收入

2013-03-20 19:46:32
[ BPO网导读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那么,企业收到这部分退税款后,企业所得税应该如何处理呢?是归入不征税收入,还是免税收入?文件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导致税务人员、税收专家和纳税人有不同的理解。 两个概念一是不征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那么,企业收到这部分退税款后,企业所得税应该如何处理呢?是归入不征税收入,还是免税收入?文件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导致税务人员、税收专家和纳税人有不同的理解。
  两个概念
  二是免税收入。免税收入是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的一种企业所得税优惠。优惠的种类有多种,比如设定免税收入,实行减征免征,加计扣除、减计收入,税额抵免等,免税收入只是其中的一种优惠形式。
  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最根本的区别在于,企业用不征税收入支出形成的费用或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这主要是考虑取得不征税收入被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根据相关性原则,其相关性支出也不应纳入支出范围。如果允许用不征税收入所形成的财产或者费用在税前扣除,这等于是使不征税收入得到了重复税前扣除,享受了两次税收优待。而免税收入则没有此限制,免税收入本身免税,其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财产也可以抵扣。
  关于即征即退税款的归属,有三个比较重要的文件进行了规范:
  二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三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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