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解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

2013-04-10 06:59:15
[ BPO网导读 ] “营改增”的试点,特别是部份省(市)试点期间,由于不是完整会计年度,纳税人既要面临新旧税制的转换,还要应对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可能会感到无所适从。笔者根据近年来的学习,结合自身经验,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的一些问题

     2012年是在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所得税政策文件出台较少的一年,但对于部份企业来说,却是不平常的一年。“营改增”的试点,特别是部份省(市)试点期间,由于不是完整会计年度,纳税人既要面临新旧税制的转换,还要应对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可能会感到无所适从。笔者根据近年来的学习,结合自身经验,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的一些问题,提出自己的见解,供大家参
  会计与税法关系
  会计与税法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在纳税问题上,必须按税法口径纳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
  (二)在会计业务处理时,税法不改变会计处理
  笔者在汇算清缴代理时曾碰到这样的财务人员,知道业务招待费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于是发生业务招待费时,就按发生额的60%列入“管理费用”,40%列支在“利润分配”中。很明显该企业财务人员由于不清楚会计与税法遵循不同的制度,本身就存在差异,由差异引起的事项不应改变会计处理。
  (三)会计与税法差异,逐渐减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48号)规定:“税法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公告)对于税法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的差异问题,又明确,“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这意味着企业按照会计要求确认的支出,如会计折旧年限选择15年,低于超过税法规定(10年),为减少二者差异的调整,企业按照会计上确认的支出,在税务处理时,将不再进行调整。
  “营改增”试点地区企业取得财政补贴收入的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精神,按照“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基本消除重复征税”的改革原则,试点地区实施过渡性扶持政策。交通运输企业在取得该财政补贴时,应对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以下简称财税[2011]70号)规定,凡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笔者在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代理时,曾碰到过企业取得其他类似的补贴收入,一般能提供出上述(一)类文件,但对于第(二)类无法提供,通常不符合财税[2011]70号规定的不征税收入条件,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笔者提醒交通运输企业,在取得财政补贴收入时应对照政策,判断其是否具备不征税收入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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