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2017-02-10 09:16:24
[ BPO网导读 ]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十二条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将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统一纳入会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能够全面反映政府会计主体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状况、运行情 况、现金流量等。
第十三条政府会计主体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反映政府会计主体公共受托责任履行情况以及报告使用者决策或者监督、管理的需要相关,有助于报告使用者对政府会计主体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
第十四条政府会计主体对已经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第十五条政府会计主体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
同一政府会计主体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将变更的内容、理由及其影响在附注中予以说明。
不同政府会计主体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确保政府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六条政府会计主体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第十七条政府会计主体应当按照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不限于以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第三章政府预算会计要素
第十八条政府预算会计要素包括预算收入、预算支出与预算结余。
第十九条预算收入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在预算年度内依法取得的并纳入预算管理的现金流入。
第二十条预算收入一般在实际收到时予以确认,以实际收到的金额计量。
第二十一条预算支出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在预算年度内依法发生并纳入预算管理的现金流出。
第二十二条预算支出一般在实际支付时予以确认,以实际支付的金额计量。
第二十三条预算结余是指政府会计主体预算年度内预算收入扣除预算支出后的资金余额,以及历年滚存的资金余额。
第二十四条预算结余包括结余资金和结转资金。
结余资金是指年度预算执行终了,预算收入实际完成数扣除预算支出和结转资金后剩余的资金。
结转资金是指预算安排项目的支出年终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因故未执行,且下年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第二十五条符合预算收入、预算支出和预算结余定义及其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政府决算报表。
第四章政府财务会计要素
第二十六条政府财务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费用。
第一节资产第二十七条资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过去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形成的,由政府会计主体控制的,预期能够产生服务潜力或者带来经济利益流入的经济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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