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

2013-06-08 07:02:38
[ BPO网导读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按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第六章 税收减免
  第四十四条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优先适用零税率。
  第四十五条 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第四十六条 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应税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七   征收管理
  第四十七条 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
  第四十八条 纳税人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应当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四十九条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fa piao的接受方开具增值税专用fa piao,并在增值税专用fa piao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fa piao:
  (一)向消费者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服务。
  第五十条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接受方索取增值税专用fa piao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第五十一条 纳税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按照本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现行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增值税会计核算。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
  附:
  应税服务范围注释
  一、交通运输业
  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一)陆路运输服务。


BPO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BPO网”或者“原创”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BPO网所有,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BPO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BPO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产生的任何结果负责。

BPO公众号 BPO公众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