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

2013-06-08 07:02:38
[ BPO网导读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应税服务。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应税服务。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下列情形,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一)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税率和征收
  第十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二)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
  (三)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
  第十三条 增值税征收率为3%.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一节 一般性规定
  第十四条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第十五条 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第十六条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第十七条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第二节 一般计税方法
  第十八条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第十九条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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