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上海关于具有本市户籍留学人员其持外国护照子女享受优惠政策的通知

2012-09-11 11:19:44
[ BPO网导读 ] 各相关单位:为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本市海外人才来沪工作和创业的综合环境,经研究,对具有本市户籍留学人员其持外国护照子女参照市政府《鼓励留学人员来上海工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本市海外人才来沪工作和创业的综合环境,经研究,对具有本市户籍留学人员其持外国护照子女参照市政府《鼓励留学人员来上海工作和创业的若干规定》沪府发〔2005〕34号文件精神,享受相应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凡具

有本市户籍的海外留学人员其持外国护照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高中在读)可以申请办理《具有本市户籍留学人员其持外国护照子女享受优惠政策证明》(以下简称《证明》),并参照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持有效《证明》的留学人员其持外国护照的子女,需在沪居留的,本市公安部门根据《证明》的有效期限,办理相应期限的居留许可。

2、持有效《证明》的留学人员其持外国护照子女,在学龄前教育阶段、义务教育阶段,与本市市民享受同等待遇。在国外生活5年以上并在国内语言文字适应期(3年)内参加本市初中升高中考试的,可适当降低录取分数线。在本市获得高中毕业文凭的,可报考本市高校。另外,在基础教育阶段也可选择到本市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就读。

3、持有效《证明》的留学人员其持外国护照子女,可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

本规定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自施行之日起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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