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薪阶层个人所得税扣缴工作中常见误区分析

2012-11-14 15:19:33
[ BPO网导读 ]  个人所得税的范围具体包含了十一个项目的所得,但我国城市居民的个人收入大多来源于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因此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无疑成为了个人所得税税收的主体组成

 个人所得税的范围具体包含了十一个项目的所得,但我国城市居民的个人收入大多来源于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因此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无疑成为了个人所得税税收的主体组成部分。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同时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取得所得的个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通常情况下,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直接到税务机关一并申报缴纳。由于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比较细琐,扣缴义务人在正常的申报过程中也难免发生这样那样的错

误区之一:雇员与非雇员、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区分不清。

虽然扣缴义务人对于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都要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但这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所得,计税方法也大相径庭。如何区分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实际工作中,税务机关对劳务报酬的认定还会关注如下几点:(一)其医疗保险,社会保险,假期工资等方面不享受单位员工待遇;(二)其从事劳务服务所取得的劳务报酬‚是按相对的小时,周,月或一次性计算支付;(三)其劳务服务的范围是固定的或有限的‚并对其完成的工作负有质量责任;(四)其为提供合同规定的劳务所相应发生的各项费用‚由其个人负担。例如,某些中介机构的人员以个人名义为企事业单位提供产品设计、应用培训、业务咨询、代理等服务,上述劳务可能延续的时间较长,且这些人员会常驻在企事业单位,面对这种情况,企事业单位的财务人员往往误将这类人员当作自己单位的职工,在支付劳务报酬时错按工资薪金所得为其扣缴申报所得税。

误区之二:税前扣除项目五花八门,未严格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导致扣缴税款错误。

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政策对于税前可扣除项目都做了明确规定,一般包括3500元或48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等项目。但税务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发现,不少企业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另外还会扣除补充养老、医疗、失业保险以及职工缴纳的诸如工会费、水电费、煤气费等费用,而这些项目都是不允许在税前扣除的。

误区之三:发放实物,不折算为所得,未履行扣缴义务。

很多单位在听到税务人员这一要求时都很疑惑并且感到不可理解,因为一般单位发放的实物多为水果、食品等价值不大,与生活相关的物品,人们常把其理解为一种正常的应得的免税的福利,即便将其折算为所得,具体操作起来也比较麻烦,因此大多数单位都尽量回避履行这方面的扣缴义务。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等。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文件规定,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不能免税。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误区之四:单位为职工承担税款,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不进行倒算。

现在,有很多财力雄厚的单位会想方设法地给予职工多方“照顾”,连本应由个人承担的税款也算在公家的帐上。当然,这种做法无可厚非,只是在计算税款时要多做一步倒算的工作,将税后所得还原为税前所得再按正常步骤计算税款。以单位为员工全额负担工资薪金税款为例,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率);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额-速算扣除数。

误区之五:税款已扣未缴纳。

扣缴单位出现这种情况往往都是因为工作疏忽所致,未及时将扣缴的税款申报缴纳入库,而且从主观上分析,扣缴单位也并不认为这种行为有多么严重,在他们看来税款迟早要缴,只是时间早晚罢了。其实不然,发生这一错误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可能要比上述四类情况重得多,因为在征管法中这种行为属于扣而未缴,对扣缴义务人除要处以罚款外,情节严重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所以税务人员在此真诚地提醒扣缴单位或个人千万不要因为一时疏忽大意而犯下严重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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