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劳务派遣到外包的实践思考

2016-10-27 07:48:54
[ BPO网导读 ] 劳务派遣是市场选择的结果。我们国家2007年下半年,在劳务派遣上有个比较大的发展,2008年颁布《劳动合同法》放在特别规定中,到2012年,“劳动合同法”修改,只改了一个内容,即对劳务派遣进行严格限制。基本特点就是:严格限制使用和使劳务派遣趋于标准化两点。

我今天演讲的主题是“从劳务派遣到外包的实践思考”。
第一个要思考的问题——劳务派遣本身是什么法律劳动关系?
劳务派遣本身是一种非标准的劳动关系,主要体现在用工“灵活性”上。
劳务派遣是市场选择的结果。我们国家2007年下半年,在劳务派遣上有个比较大的发展,2008年颁布《劳动合同法》放在特别规定中,到2012年,“劳动合同法”修改,只改了一个内容,即对劳务派遣进行严格限制。基本特点就是:严格限制使用和使劳务派遣趋于标准化两点。
第二个要思考的问题——市场如何选择?
关于这个问题,我想用“门、窗和天窗”来做个比喻。如果门槛设计得太高,走门不小心容易摔跤,于是不少人开始爬窗台,设计者看到这一现象,于是改窗的设计,把窗台搞得很高,窗开得很小,爬窗不小心也容易摔跤,其结果是一部分人走门、一部分人爬窗、一部分人开始爬天窗 。这大概也是我国劳动力市场的选择。劳务派遣严格限制后,派遣用工市场一定程度地缩小了。但外包市场加快了发展,国务院颁布了《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国家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也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的意见》,在2015年3月份由中共中央和国务院颁布的《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提出:“依法加强对劳务派遣的监管,规范非全日制、劳务承揽、劳务外包用工和企业裁员行为。”这里出现了一个新名词“劳务外包”,和之前的概念有所不同;但对于如何去“依法加强”、如何去“规范”这个“劳务外包”,至今尚未规定。
于是我们引出了第三个要思考的问题——“劳务外包”有什么风险性?
劳务外包”最大的风险,就是可能会被看成“假外包、真派遣”。“假外包、真派遣”是市场调整下,目前非常流行的一句话。我们在外包实践中,也要注意这个问题。
那么要搞清楚“真”、“假”,首先我们要清楚“外包”是什么、“派遣”又是什么?
“外包”是指发包单位将本单位的业务、工作包给其他单位完成的商事行为;“派遣”是指,派遣公司将自己的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的岗位提供劳动的用工形式。 “派遣”和“外包”有一个共同点,它们都是本单位的业务、工作,由其他单位的劳动者去完成。因此,如果外包操作不当的话,就可能被看成“假外包,真派遣”。
出现“假外包,真派遣”的风险源于规定不清。目前只有人保部“派遣暂行规定”有一条规定:“用人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但也同样未对劳务派遣和外包的区别做出明确的界定。
地方按实际情况出台一些地方规定,这里我举江苏和上海两个地方的规定为例。
江苏政府在“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中说:“企业将其业务发包给其他单位,但承包单位的劳动者在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使用企业的设施设备、按照企业的安排提供劳动,或者以企业的名义提供劳动,以及其他名为劳务外包实为劳务派遣的,其劳动者的人数纳入前款规定的比例计算。”
而上海则把重心落在“管理权的行使”上。在上海市高院、市人保局“关于劳务派遣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纪要”中,提出了“案件处理中涉及派遣用工与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的区分问题时,要结合规章制度的适用、用人单位所行使指挥管理权的强弱程度等因素综合做出判断”的概念。
因此,我们要思考的第四个问题是——转外包的核心问题是什么?
劳务派遣情况下,用工单位实施劳动力的使用,接受劳动者的劳动给付,对于劳动者的劳动过程有完整的指挥管理权;外包情况下,由外包单位实施劳动力的使用,接受劳动者的劳动给付,指挥管理权应转由主要由外包单位行使。这是“劳务派遣”和“外包”的本质区别。
我们说核心问题在“管理权的调整”,涉及“管理权”主要需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规章制度应当适用外包单位的制度,而非发包单位;
2、对劳动者劳动过程的直接管理行为应当由外包单位行使,包括工作安排、绩效考核等;
3、合理界定外包事项;
4、实践中需要分清直接管理和间接管理的区别。
这里,我想就“直接管理和间接管理的区别”做一个说明。实践中常出现这样的情况:外包单位设立外包项目管理层管理员工,发包单位就不再对外包员工行使直接的管理权。对于专业要求和技术要求低的外包业务,比如保安、清洁之类,发包单位基本不会设立监理层;而对于专业要求或技术要求高的外包业务,发包单位可能设立外包项目的监理层,实施监督、指导、监理等事务,对外包项目进行间接的管理。
所以问题的核心,还是要落在“管理权的调整”这点上。
9月7日论坛上,我们有幸对张老师做了简短的采访,现将采访实录附上,以便各位更深入理解张老师的观点,全文如下:
共享经济大势所趋,在这种背景下的灵活雇佣也被大家一提再提,而立法对于劳务派遣这种用工模式的收紧,更让大家议论不断,您觉得,我们的立法应该如何对待越来越多样化的雇佣模式?该收紧,还是该放宽?为什么?
用工的管制在现在这个阶段需要放开。在互联网的大背景下,整个社会的就业情况、企业的用工方式,都会发生很大的变化。有网络平台以后,作为自雇人员/自由职业者的人会越来越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再采取严厉的管制的话,那就会给经济的发展、 社会的和谐都会带来很大的问题。
在2012年12月《劳动合同法》修改以后,本来对劳务派遣放松的政策,做了收紧。用“大一统”的标准劳动关系考虑所有的灵活性问题。这其实在2008年《劳动合同法》本身,也出现了这个问题。比如说它没有考虑一些小微企业,以及其他一些特殊情况、特殊形态,而且定了很多非常严格的操作规范。如果适用这样的法律,许多小企业会非常难以适应。以为“越是刚性化程度高,就越对员工保护的程度好”,这个观点我认为是有问题的。劳动关系是双方的,不是单方的事情,当对一方的倾斜保护过分的时候,那另外一方就会采取各种措施,来平衡这种刚性所带来的后果。比如劳务派遣,它管太紧了,人们就会走外包,而且不是每个人都会游走在法律之内,一些单位会采取类似“不签合同”、“不缴社保”等违法的用工。
当一个法律实施以后,违法的现象普遍化的时候,我们应该先考虑这个法律“对还是不对”?为什么会形成普遍的违法化?是法律超前,还是脱离了社会的实践?企业做不下去,就会导致迁移、减少招人、减少用工规模等都会发生。法律对市场的管制,至少在“度”上,应该要合适,让劳动关系双方都能够接受或忍受。
由于政策收紧,很多企业出于生产经营需要,不得不铤而走险,采用“真派遣,假外包”的雇佣模式,对此,您是如何看待的?
我认为外包也好、派遣也好,本身都是市场的选择。在选择过程当中,就会遇到一个问题,就是“假”和“真”的概念。什么是“真”、什么是“假”,到目前为止,我们国家的法律并没有界限说明。各地都有各地自己的规定,于是成为了社会热点话题。所以迫切的需要国家出一个界定。
2015年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里已经非常明确地提出,要进行劳务派遣和外包的规范。一年多过去了,仍无相关的目前意见。我觉得上海和江苏的作法值得参考,要从劳务派遣和外包的本质区别去做一个界定。
最后我觉得,现在的企业在操作当中,应当按照底线来做。劳动者劳动过程的“指挥管理权”应该是外包公司行使,其他的问题都可以由有关各方行使确定。
当共享经济成为趋势,您认为《劳动法》可能会有哪些调整?您建议应该做哪些调整?
在共享经济的趋势下,就业更加个性化,这对传统的劳动法理论带来了挑战,但是共享经济和劳动法之间,不是直接的因果关系。《劳动合同法》在2008年出台的时候,就是大幅度单方朝劳动者倾斜,全面的倾斜和保护劳动者,对企业的刚性化管制程度提高,对劳动者的诚信要求降低,导致市场灵活性变差,纠纷大量发生。这都是需要反思的。在今年7月份,中央政治局会议明确,企业降低成本的一个途经是要通过“增加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来加以落实。劳动力市场分成两个部分,一个是企业内、企业外的问题(进来或出去的问题),另一个是内部管理的问题。从两个部分来看,都是需要迫切解决的。
作者:张宪民,上海市法学会劳动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上海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学会劳动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源自:子非鱼说劳动法


BPO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BPO网”或者“原创”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BPO网所有,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BPO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BPO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产生的任何结果负责。

BPO公众号 BPO公众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