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发布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办法

2023-01-29 10:03:02
[ BPO网导读 ] 为引导和规范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管理,推动全市人力资源服务业规模化、集聚化、专业化发展,提升人力资源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支撑能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发布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办法。其中,申报设立、扶持政策倍受关注 ,现予以解读。

为引导和规范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管理,推动全市人力资源服务业规模化、集聚化、专业化发展,提升人力资源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支撑能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发布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办法。其中,申报设立、扶持政策倍受关注 ,现予以解读。

申报设立

 

 

申报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规划论证充分。按照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布局和重点产业人力资源需求,由第三方机构对拟建产业园的目标任务、规模结构、产业定位、功能布局、服务体系、运营模式、路径举措等进行充分论证,形成科学合理的规划论证报告。

 

(二)基础设施完善。可规划建设一园多区或集中单一园区功能布局,园区各类设施完善、功能齐备,能够为入驻机构提供必要的软硬件支持。能够承载人力资源产业协同、创新企业培育孵化、人力资源开发配置、人社公共服务等场地需求,确保公共服务机构与经营性机构协同发展。只设立一个园区的,其建筑面积不少于2500平方米(人口少于20万的县,园区建筑面积可放宽至不小于2000平方米);设立多个园区的,核心园区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人口少于20万的县,核心园区建筑面积可放宽至不小于1200平方米),园区总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人口少于20万的县,园区总面积可放宽至不小于2400平方米),分园区原则上不超过3个。

 

(三)规模优势明显。具有吸引人力资源服务业各类要素向园区集聚能力和一定经济效益。能基本涵盖全业态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链,初步形成产业特色突出、服务功能完善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基地和人才支撑高地。园区同时具备就业创业、职业培训、社会保障、人事人才等公共服务功能。入驻园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守法诚信经营,机构数量不少于10家(人口少于20万的县,机构数量可放宽至不小于8家),上一年度园区入驻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营业收入(含代收代付)达2500万元以上(人口少于20万的县,营业收入可放宽至不小于2000万元以上),或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含代收代付)超过250万元的机构不少于3家,或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含代收代付)超过500万元的机构不少于1家。

 

(四)运营管理规范。有完善的管理服务、经营制度,有专门的园区管理机构和专业化运营管理市场主体,配备专业化运营团队或专职工作人员,能够为入驻企业提供会议、培训、社保等配套服务,具有完善的用人单位和各类人才线上线下服务平台。

 

 

(五)政策体系完备。有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和市级产业园建设的政策措施,包括房租补贴、培训补贴、引才奖励、购买服务等办法。

 

(六)社会效益较好。市级产业园建设与所在地经济社会发展结构和产业布局匹配度高、协同性好。产业园需在集聚产业人才、促进就业创业、优化人才服务、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发挥较好作用。

 

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遵循自愿申报、实地评估、研究确定原则。

(一)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县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运营满一年以上可向所在地县级人社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如下材料:

1. 申请函件;

2. 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评估认定审批表;

3. 产业园区建设可行性论证报告和建设发展规划(主要包括可行性、必要性、总体规划、发展措施等内容);

4. 产业园区建设管理和运营情况(主要包括基层设施、管理及运营管理机构、资金筹措、扶持优惠政策落实、产权归属、入驻企业发展以及经济社会效益等方面);

5. 地方扶持政策(主要包括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和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的相关政策文件等);

6. 入驻企业名录(主要包括机构名册、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备案凭证及经营情况佐证材料等);

7. 其他需要出具的相关材料。

 

(二)审核。县级人社部门对产业园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推荐意见,并向市人社局提交产业园的申请材料。

 

(三)评估。分为书面评估和实地考察,市人社局根据全市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规划布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拟建产业园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论证评估,并对园区规模、基础建设设施等进行实地考察,形成考察评估意见和拟确定名单。

 

(四)公示。对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拟确定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审定。公示期满无异议或不影响评定入选的,经市人社局党组审定后批复行文。

 

已经设立的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需增设(改变、撤销)分园区的,由所在地县级人社部门向市人社局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可在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核心园区基础上增设(改变、撤销)分园区。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核心园原址原则上不做改变。

扶持政策

 

 
 

对符合条件被认定为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由市级财政从市级配套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以“人口少于20万的县”为标准建设的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一次性奖励40万元)。对带动就业能力强、发展前景好、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市人社局择优向省人社厅推荐参加省级、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评选,被认定为省级和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由省级财政从就业补助资金中按照省级100万元、国家级200万元的标准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当年促进就业人数达到所在县当年城镇新增就业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年度任务之和的10%的,由市级财政从市级配套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10万元的基础运营经费补助,超出部分按15元/人的标准予以奖励,每年基础运营经费补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当年促进就业人数达到所在市当年城镇新增就业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年度任务之和的15%的,由省级财政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30万元的基础运营经费补助,超出部分按照30元/人的标准予以奖励,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60万元。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当年促进就业人数达到所在市当年城镇新增就业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年度任务之和的20%的,由省级财政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50万元的基础运营经费补助,超出部分按照30元/人的标准予以奖励,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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