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派遣服务机构:管理滞后引发的劳动争议

2012-09-19 13:53:35
[ BPO网导读 ] 近几年,派遣业务在全国各地迅猛发展,派遣服务机构欢喜之时,也开始出现了忧虑的事情,劳动争议就是其中的一个方面,下面是一个派遣服务的案例,希望派遣服务机构和管理人

近几年,派遣业务在全国各地迅猛发展,派遣服务机构欢喜之时,也开始出现了忧虑的事情,劳动争议就是其中的一个方面,下面是一个派遣服务的案例,希望派遣服务机构和管理人员能从这个案例中了解到产生争议的原因,得到一点启示,改进现有的服务和管理,制定应对的措施。

  案例

  ▲起因和问题

  派遣到G银行业务中心(以下简称G银行)的H女士,1993初以临时工身份进入银行从事业务工作。2001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后,银行不再续签劳动合同,2002年1月1日转到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再由派遣机构派往G银行继续从事原业务工作。

  2002年4月,G银行经过技能考试后,认定H不合格而淘汰,口头通知H从5月1日不能继续上班。5月下旬,H通过自己的协调重新在业务中心另一分点工作。6月底,G银行书面通知派遣机构公司,由于H所在业务点效益差,人员过剩,决定裁员。随后,派遣机构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H从2002年7月1日不需上班。H不接受裁员决定,不接收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经多次协商直至2002年11月11日接收派遣机构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提出以下异议:

  1、自进入职G银行,有37个月未交纳社会养老保险,要求G银行补缴缺交保险;
2、自入职至2002年6月共有9年时间,本人一直在原岗位负责业务,现今被裁员,补偿金应为9个月;另外,派遣机构公司工作满半年及派遣机构解除未提前一个月通知,应补偿2个月的工资;
3、派遣机构提出支付的补偿标准太低、金额太少;
4、要求取回自进入G银行以来所有的个人档案资料;
5、为何劳动手册有更改?(G银行解除合同一栏涂有涂改液后,注上:"解除合同"字样,时间为:2000年3月21日);
6、2002年7月1日前,派遣机构公司未为其办理就业手续,必须补办;
7、补发7月至11月的工资。

  ▲派遣机构处理经过

  1、派遣机构于2002年6月30日,根据G银行书面通知H被裁员,依据有关劳动法条例,其可获得二个月补偿金,要求其本人到派遣机构办理有关手续。由于黄不满意赔偿,要求首先将缺交的保补交后,才来派遣机构办理手续。2002年11月5日,H到派遣机构领取解除合同通知书。根据劳动法有关条例,派遣机构出示一份"关于H问题处理的意见",支付给H因裁员补偿金的存折。

  2、因为社保部门政策原因,含H在内的所有银行业务人员,在转入派遣机构以前所缺交的养老保险,派遣机构无法办理补缴手续。针对H个人情况,G银行作出决定,根据"社会保险历年缴费标准"及"历年职工缴费月工资基数",以现金形式将缺交保险补给H个人,由个人自行补办(当地社保分支机构可以为个人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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