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管“社保代理”是否属于”不合理限制灵活就业的规定“?

2021-10-11 08:50:27
[ BPO网导读 ] 社保代理服务产生于上世纪90年代,主要是为帮助国企改革中下岗失业、自谋职业和流动就业人员开展的相关劳动保障或人才服务。由单位或个人委托服务两种形式。
2002年6月26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中介机构经人事行政部门委托可以从事以下人事代理业务:(一)人事档案管理;(二)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资格评审申报;(三)文凭、职称资格等证书的验证;(四)办理人才引进手续;(五)代收代缴社会保险金;(六)执业许可证载明的其他人事代理业务。

从昨天到今天,同仁们都在转发《抓紧清理取消不合理限制灵活就业的规定》一文,我问几个转发者,“哪些是不合理限制?”,大家都没有回复我。我试着提出一个,不知是否正确?供大家讨论。
限制灵活就业的规定,首先想到的是:劳动者的流动就业带来的问题,其中一个问题就是因为户籍引起的参加社会保险的问题。
《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社会保险。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各地只开放了本地户籍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通道。
非户籍人员在就业地是不能参加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这几年更难以理解的是“社保代理”被严格管制,让部分灵活就业人员在非户籍地就业更难生存和发展。
回顾社会保险代理服务的发展,可以清晰地看到,20多年前,政府是在鼓励开展代理服务服务,解决好流动人员的参保问题,以下是部分政策摘要:
社保代理服务产生于上世纪90年代,主要是为帮助国企改革中下岗失业、自谋职业和流动就业人员开展的相关劳动保障或人才服务。由单位或个人委托服务两种形式。







2002年6月26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中介机构经人事行政部门委托可以从事以下人事代理业务:(一)人事档案管理;(二)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资格评审申报;(三)文凭、职称资格等证书的验证;(四)办理人才引进手续;(五)代收代缴社会保险金;(六)执业许可证载明的其他人事代理业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三部委2014年12月出台的《关于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的意见》(〔2014〕104号),这样定义和明确人力资源服务业:人力资源服务业是为劳动者就业和职业发展,为用人单位管理和开发人力资源提供相关服务的专门行业,主要包括人力资源招聘、职业指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代理、人力资源培训、人才测评、劳务派遣、高级人才寻访、人力资源外包、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信息软件服务等多种业务形态。
流动就业和灵活就业已经发展到中国的每个角落,我们的社会保险法规、政策没有很好的解决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各地又出台一些限制”社保代理“的政策,这些政策规定是否属于”不合理限制灵活就业的规定“?
原创: 聂有诚  亚太人才服务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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