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受伤 有过错各自担责

2021-08-09 10:24:41
[ BPO网导读 ] 2013年4月28日上午,原告曹某为被告艾某扛稻谷包上车,当时约定每装满一车的报酬为400元。装运稻谷的货车和跳板是被告提供的。11时30分左右,原告扛稻谷包上车,此时正在车上堆谷包的艾某问他家有没有谷收,原告回答说他家有稻谷“岳优”。

案情:2013年4月28日上午,原告曹某为被告艾某扛稻谷包上车,当时约定每装满一车的报酬为400元。装运稻谷的货车和跳板是被告提供的。11时30分左右,原告扛稻谷包上车,此时正在车上堆谷包的艾某问他家有没有谷收,原告回答说他家有稻谷“岳优”。原告说话时不慎从跳板上摔倒在地受伤。后转入县人民医院救治,被诊断为右侧颅骨骨折并颅内积气,经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十级伤残。据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7764.6元。
  评析:被告艾某做收购稻谷生意,邀请原告曹某帮其扛稻谷包上车,双方口头约定了劳动报酬,这说明原、被告之间形成了劳务合同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原告受被告之邀,为其搬运稻谷包上车,被告理应要做好劳动保护和安全防范措施,可被告所提供的装运货物的跳板有些过短,上下坡度较陡,且未在跳板下端用垫物加以固定,跳板稳定性差,容易滑动,导致原告从车上下来时,因跳板滑动移位而造成原告不慎摔伤,对此,被告存在过错,应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原告曹某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知从事扛谷包上车高处作业存在一定的危险,可其在劳动中与他人答话,且对跳板的使用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损害的发生,原告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自负一定的责任。综合衡量本案情况,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负担总费用的70%计人民币31134.0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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