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过程中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情况的初步研究

2019-06-30 08:09:51
[ BPO网导读 ] 劳务外包作为企业节约成本、提高管理效率的重要手段,是部分企业的重要生产环节之一,劳务外包成本是其成本的主要组成部分。劳务外包的法律关系是建立在公司与劳务外包公司的合同关系基础上的,对于劳务外包人员,企业无需承担相关的雇主责任。

劳务外包作为企业节约成本、提高管理效率的重要手段,是部分企业的重要生产环节之一,劳务外包成本是其成本的主要组成部分。
劳务外包的法律关系是建立在公司与劳务外包公司的合同关系基础上的,对于劳务外包人员,企业无需承担相关的雇主责任。
因此,实务中存在部分企业利用劳务外包的形式规避用工单位义务的情形。
同时,劳务外包与劳务派遣在用工形式上亦有诸多相似之处,而《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对劳务派遣的用工比例、用工环节、派遣公司的资质等方面有诸多限制。
因此,一些企业采取将劳务派遣包装成劳务外包的形式,以规避相关规定。
劳务外包的财务重要性和可操纵性使成为IPO审核中的关注点之一。
一、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
我国现行民法体系对劳务外包并没有专门的系统性的规定,现行法主要是按一般的民事关系来理解和对待。常见的合作形式包括加工承揽、委托代理、定制订作等,主要通过《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来约束和管理。
针对假外包真派遣的现象,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发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五)》司法解释草案第118条规定,“用人单位将部分业务或职能工作发包给其他用人单位,如果存在以下情形,可以认定双方为劳务派遣关系:(一)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由发包方决定或控制;(二)生产工具、原材料由发包方提供;(三)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范围与承包的业务没有关系;(四)其他符合劳务派遣的特征的情形。”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2013修订)》第36条规定:“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劳动者的人数占本单位用工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比例。企业将其业务发包给其他单位,但承包单位的劳动者在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使用企业的设施设备、按照企业的安排提供劳动,或者以企业的名义提供劳动,以及其他名为劳务外包实为劳务派遣的,其劳动者的人数纳入前款规定的比例计算。”
二、涉及劳务外包问题的若干IPO实例
通过查阅近期证监会在反馈中问及劳务外包问题的IPO案例,将若干相关企业基本情况和关注问题统计如下:

注:剑桥科技存在部分重要生产工序外包,在报告期内剑桥科技严格控制劳务外包规模,外包员工数量自最高的约40%降至26%,用工成本维持在不足营业成本的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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