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解析

2021-06-01 09:09:17
[ BPO网导读 ] 2021年04日23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进一步扩大了先进制造业中允许申请退还增量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企业,即在以往规定中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2021年04日23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进一步扩大了先进制造业中允许申请退还增量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企业,即在以往规定中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企业以外,又增加了“医药”、“化学纤维”、“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电气机械和器材”、“仪器仪表”。那就让我们一起先来看看关于申请退还增量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条件和计算方法。

一、办理退税应满足的条件

纳税人除符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规定的行业外,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应当满足其主营业务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举个例子,有一家制造并销售医药的企业和一家制造并销售化学纤维的企业,均符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两家企业过去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如下:

收入项目

医药企业

化学纤维企业

生产并销售医药

7000万元

----

生产并销售化学纤维

----

4800万元

其他收入

2000万元

5000万元

主营业务收入占全部收入比例

77.78%

49%

根据收入比例判断,医药企业符合《公告》定义的先进制造业纳税人。若纳税人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除此之外,先进制造业纳税人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才可以申请退税:

1.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fa piao情形;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二、留抵退税计算方法

符合留抵退税的企业,可以计算应退税额。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

这个公式中有两个数字需要确认,一个是增量留抵税额,一个是进项构成比例。

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举个例子,某生产并销售医药的企业增值税留底税额情况如下表:

日期

已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万元)

期末留底进项税额

(万元)

2019年3月

21

6

2019年4月至

2021年3月

232

34

2021年4月

28

22

该企业的增量留底税额是22-6=16(万元)。

进项构成比例是指从2019年4月起,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fa piao(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fa piao)、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接上例,该生产并销售医药的企业进项构成如下:

票据类型

已抵扣进项税额

(万元)

增值税专用fa piao

184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18

道路、桥、闸通行费

20

旅客运输费fa piao

38

该企业的进项构成比例是(184+18)/(184+18+20+38)=77.69%。

该企业可以自2021年5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申请退还金额=16*77.69%=12.43(万元)。需要注意的是,若该企业在上述期间存在进项税额转出情形的,计算“进项构成比例”时,无需就其在该期间内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部分进行调整。
 

2021年04日23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中新纳入先进制造业中允许申请退还增量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以自2021年5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因此,相关企业财务工作人员一定要尽快学习如何办理该项业务。

一、留抵退税的办理流程

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应于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次月起,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下称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退(抵)税申请表》。

本次《公告》中,新纳入允许申请退还增量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纳税人,自2021年4月1日起计算本企业是否符合留抵退税条件及退税金额,符合条件的可以在2021年5月完成当期纳税申报操作后,提交《退(抵)税申请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附件),申请办理该业务。在此处要注意的是,首次办理本业务的时间,最早在2021年5月,并且要在纳税申报期内完成。还需要注意的是,该项业务要在办理完纳税申报后再申请办理。

纳税人提交申请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是否符合留抵退税条件、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等进行审核确认,并将审核结果告知纳税人。

(一)纳税人符合留抵退税条件

纳税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税务机关应自受理留抵退税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纳税人出具准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1.纳税人符合留抵退税条件;

2.不存在税务机关应暂停为其办理留抵退税情形,包括:

存在增值税涉税风险疑点的;

被税务稽查立案且未结案的;

增值税申报比对异常未处理的;

取得增值税异常扣税凭证未处理的;;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纳税人在办理留抵退税时,还会出现一些特殊情况,使纳税人期末留抵税额发生变化:

1.因纳税申报、稽查查补和评估调整等原因,造成期末留抵税额发生变化的,应当按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2.纳税人在同一申报期内,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或者在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时存在尚未经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的,应待税务机关核准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后,按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扣减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后的余额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是指税务机关当期已核准,但纳税人尚未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第15栏“免、抵、退应退税额”中填报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

3.纳税人既有增值税欠税,又有期末留抵税额的,按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后的余额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二)纳税人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

纳税人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不予留抵退税。税务机关应自受理留抵退税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纳税人出具不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但是,若纳税人出现不存在税务机关应暂停为其办理留抵退税情形中增值税涉税风险疑点等情形已排除,且相关事项处理完毕后,可以按以下规定办理:

1.纳税人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税务机关继续为其办理留抵退税,并自增值税涉税风险疑点等情形排除且相关事项处理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向纳税人出具准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2.纳税人不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不予留抵退税。税务机关应自增值税涉税风险疑点等情形排除且相关事项处理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向纳税人出具不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二、留抵退税申报表填写

纳税人在收到税务机关准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当期,以税务机关核准的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冲减期末留抵税额,并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相应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

例如,纳税人在2021年5月纳税申报期申报当期留抵税额为30万,并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20万元,税务机关按照相关规定核准该纳税人退税20万元,则在2021年6月纳税申报期时,纳税人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主表第13栏的“上期留抵税额”填写30万元,并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的“上期留抵税额退税”填写20万元,实现以税务机关核准的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冲减期末留抵税额。

来源:于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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