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补充保险费会计及纳税处理

2021-06-08 09:13:41
[ BPO网导读 ] 对于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国家鼓励其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近年来,有关部门先后出台了若干文件对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

对于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国家鼓励其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近年来,有关部门先后出台了若干文件对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的会计与税务处理进行规范。两项补充保险会计处理发生的变化及纳税处理,都是值得我们关注的。
一、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会计处理变化
(一)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处理。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的处理依据主要是《财政部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3]61号)。根据该文件,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所需费用在工资总额4%以内部分,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应付福利费不足部分作为劳动保险费直接列入成本(费用)。而企业为职工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试点与非试点地区的会计处理并不完全一致:辽宁等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地区的企业,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作为劳动保险费列入成本(费用);非试点地区补充养老保险则与补充医疗保险的会计处理基本一致,即所需费用先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但不得因此导致应付福利费发生赤字。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财企[2003]61号文,企业缴纳的各项保险费,除应从“应付福利费”列支外,规定的列支渠道都是“成本(费用)”,而《企业会计制度》中人工费用的核算内容,只包括工资性支出和根据规定计算提取的应付福利费。所以,文件中从“成本(费用)”列支的社会保险费,实际上都应计入期间费用中的“管理费用”。
(二)执行《企业财务通则》的处理。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可以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所需费用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从成本(费用)中提取。
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实施后,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7]48号),截至2006年12月31日,企业应付福利费有账面余额的,应继续保留在账面上按照原有规定使用,待结余使用完毕后,再按照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执行。也就是说,原来根据财企[2003]61号文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的各种保险费,仍应按原渠道列支,直至保留的应付福利费使用结束为止。《财政部关于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8]34号)进一步强调,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缴费总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成本(费用)中列支,但《企业财务通则》施行以前提取的应付福利费有结余的,符合规定的企业缴费应当先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该文明确了实施修订的《企业财务通则》后企业负担的补充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其比例上限与财企[2003]61号文一样,都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4%,但列支渠道有所变化,即不再区分试点和非试点地区企业,只要应付福利费有余额,均应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以后再统一从成本(费用)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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