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华机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

2023-01-03 14:20:28
[ BPO网导读 ] 个人受雇于外国总公司,总公司派遣回国内驻华机构任职,但是工资由国外总公司发放,请问是否由驻华机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问题:个人受雇于外国总公司,总公司派遣回国内驻华机构任职,但是工资由国外总公司发放,请问是否由驻华机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对境外企业支付其雇员的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41号)文件规定:
  一、个人在中国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中任职,受雇应取得的工资,薪金,应由该外商投资企业支付。凡由于该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企业存在关联关系,上述本应由外商投资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中部分或全部由境外关联企业支付的,对该部分由境外关联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据实汇集申报有关资料,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对其雇员所取得的由境外总机构或关联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也应比照上述规定,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因此,个人因在国内驻华机构任职取得的国外总机构支付的工资,应由境内驻华机构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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